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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

来源:编辑:2010-06-12阅读量:5334

  一、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后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下称“10号文件”)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下称55号文件)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10号、55号文件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国外一些国家允许从事的直销。

  各国政府严厉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就是目前我国打击工作的重点—“拉人头”等变相传销活动,也是我国今后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文件明确,传销和变相传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要进一步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对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职责予以了分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和取缔。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上述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立案侦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文件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了11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第十一项属于概括性条款,包括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条例》同时规定,适用第三条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出现专门诱骗少数民族群众的传销窝点。参与传销的年轻人居多,也有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六、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如何防范和举报?

  工商、公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为避免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工商总局在主管的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杂志等报刊的”打传警示令“等专栏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动态,深入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变化和新特点,公布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名单。同时,群众也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的防范。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断其是否传销组织时,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否营业执照,有否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在情况不清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时一定要说清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工商部门设有举报受理热线12315。

  七、什么是转型企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八、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要求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

  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转型企业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文件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转型企业在计酬方式、设立店铺和分支机构、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九、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1998年,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十、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十一、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十二、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计酬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十三、转型企业对推销员的管理和推销员活动地域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十四、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有何规定?

  1、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

  2、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

  3、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

  4、培训推销人员的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0人。

  5、培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五、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违规责任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十七、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

  十八、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教育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分工

  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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