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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和我国的直销监管比较

来源:编辑:2013-05-24阅读量:11662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直销行为的监管进入法制化轨道,并开始与国际接轨。
  2005年上半年,笔者随江苏省工商局赴澳洲学习和考察直销监管这是一次受益匪浅的旅行。澳洲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个主要国家,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但近年来成文法日益增多,直销立法就是其中之一。特别是新西兰,直销法基本沿袭美国法。
  
新西兰直销立法涵盖在《公平贸易法》
(Fair Trading Act)中,该法职能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异曲同工之处。监管机构是“商业委员会”(Commerce Commmison),和我国不同的是,它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独立依照法律的授权受理诉讼和行使处罚权,是准司法的机构。
 

新西兰:直销称为“多层次营销”
  直销在新西兰称为“Multi-level Marketing”(多层次营销)或者是Network Marketing(网络营销),而传销是指Pyramid Selling(金字塔销售)。直销是合法的营销模式,包括销售产品和服务并招募营销员。营销员可以通过销售产品来赚取差价,也可以
从介绍进销售网络的营销业绩中提取一定的报酬;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直销产品而无需加入网络。金字塔的性质是:“1、其金钱回报是建立在新招募的成员所付出的金钱;2、回报不是建立在销售产品上和提供服务上,主要是建立在不断的招募新成员的基础上。”金字塔“这种销售方式提供的收入,依靠招募新人,付钱给销售计划组织,由于招募入这个集团的人数总是有限的,总有人在金字塔的底部,不能得到声称的投资回报,只有少数初始的加入者可能取得盈利。”可见,新西兰所说的金字塔的非法性,表现在于获取报酬和晋级主要通过招募新成员加入机构,并且新加入的成员必须招募更多的新成员加入,如此继续发展下去。

  “金字塔”中招募新成员要比销售重要,甚至商品和服务价值极低或者不存在。在金字塔中先加入的总比后加入的获得更多收益。
 

我国:“多层次”与“金字塔”均禁止
  传销有关各国都立法加以禁止,内涵基本一致。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传销行为有:拉人头: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入门费: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团队计酬: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举一个新西兰的案例:某金字塔组织计划招募会员,入会费2500新元,会员得到一张声称可以在许多地方得到打折的卡,并有招募新会员的资格。上线会员可以从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销售的卡的收入中,提取报酬。这个例子里就有上述三种行为,2500元是非法的会员费,根据发展人员数量计酬属于拉人头方式,而从下线人员销售的卡中间接计酬属于团队计酬方式。
  
“团队计酬”规定不同
  我国对传销的界定和新西兰基本一致,且更加明确。拉人头和入门费都是明确禁止的,但团队计酬方式,新西兰没有明确规定,而我国明确的加以规定。团队计酬实际是上线从下线的销售收入中记取报酬的计酬方式,这种方法极易刺激直销人员一味地扩展下线,
而不重视销售产品。这样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线人员可以不销售产品而坐吃下线。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各类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里“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就是要求直销员只能从自己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中提取报酬,而不能从下线人员的销售人员中提取报酬,这实际是对团队计酬的禁止。相应的,《直销管理条例》还规定: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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