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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正式审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2015-06-10阅读量:10100

  


  编者按:之所以说部分微商“近似传销”,是因为跟传销一样,目前大部分微商依靠着浓厚的社交属性而发展。

      直销人网讯:近日,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正式审理。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这暴露出当前最热的“互联网+”在微商领域的种种问题。微商传销,谁来监管?相关法律如何跟上……这些问题已经摆上桌面。
  作为微商界“大佬平台”之一的微店累计用户达2926万,遍布全球197个国家。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中,不管是独立平台“微店”还是微信平台下的“微信小店”,甚至是朋友圈销售,都在近乎疯狂地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这些微平台可以提供一个接口,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个体创业者都能在这个平台上找到生存方式,其实大方向是符合当前发展形势的。
  然而,大方向也有跑偏的时候。用曹磊的话来说,就是微商界 “暗流汹涌”。白领小吴最近频频在朋友圈发“面膜试用报告”,频频在同学群内发这样的言论“一部手机、动动手指,敷着面膜就可以把钱赚了。”而另一厢,同为白领的陈小姐默默地把同窗4年的小吴屏蔽了,从此不看她的朋友圈。类似的例子今年以来层出不穷,为人们提供不少谈资。尤其是当网络红人“留几手”所写的“撕出朋友圈黑洞”一文被热传后,某些微商的传销模式被推到风口浪尖。
  之所以说部分微商“近似传销”,是因为跟传销一样,目前大部分微商依靠着浓厚的社交属性而发展。
  曹磊表示,微商传销跟传统传销模式一样,很容易被识破。它的盈利模式表面上是尽可能多地添加微信好友,从而圈养出潜在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刷屏来强化印象,但其本质依然是依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为自己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这种金字塔结构的层级代理把发展下线作为方向,销售者不需要专业、信用等参考评级,代理只需要把货分销给下面的代理,就能把销售额做大,更无关售前售后各种问题的解决。甚至有人利用微商门槛低、容易发财的卖点对后来者进行 “洗脑”—晒成交量、培训、誓师、炫富、月入过百万等抓人眼球的字眼倾巢而出。这类微商已无异于传销。
  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传销,相较于传统传销更具隐蔽性。这种交易行为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不易暴露,而且网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线和下线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行为让分销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另外,由于目前大部分的微商都属于个人卖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亦无固定经营场所,不但在经营上无法监管,即便出现上下线买卖纠纷也难以界定,而且微商的商品、信息一般是通过熟人、朋友圈传播,即便出现质量问题,也容易消化在熟人关系中,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谈到微商传销这个逐渐膨胀的毒瘤时说,以朋友圈里的微商传销为例,微信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应该负有治理的责任。实际上,腾讯并非没有动作,今年微信平台就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和《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明确表明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一旦发现将永久封号处理。
  “目前微商市场是自由的,单纯依靠用户的自律,很难杜绝传销行为,腾信作为网络平台,才是最有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主体。”刘俊海说,虽然腾讯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鲜见成效。“即便相关平台方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进行查封,但重新申请账号继续故技重施并非难事。”
  而曹磊则认为,平台注册不能完全代替工商登记。微商是在社交媒体上从事经营行为,就应该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微商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法律的缺位也让打击微商传销遭遇瓶颈。从立法上看,我国有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律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这部自2005年开始施行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模式的制度设计。
  刘俊海认为,先不论这个法律对传统传销的打击力度如何,光从载体的革新来看,这个条例对微商传销的打击肯定是杯水车薪。这些法规中对网络传销不但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赋予工商部门相关查处权力,因此从执行、取证、立案等多方面整治手段来看,都是困难重重。
  互联网+大风吹,新事物层出不穷,微商作为一个崭新的经营平台,要让其发展能做到趋利避害,立法、行政手段、平台治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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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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