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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直销法规的建议

来源:网络转载编辑:2016-09-20阅读量:136147

  鉴于我国《条例》还不太完善,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商德约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新的直销法。笔者就直销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立法等级
  《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了打击非法传销,我国应当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一部系统的《直销法》,以规范我国直销市场,彻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转贴(二)应明确规定其宗旨
  1.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直销的永恒的话题,而对直销人员利益的保护是直销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通过设定具体的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由于直销是直销人员在固定经营场所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这就要求各直销公司之间,遵循商业道德,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自由竞争。
  3.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通过立法,界定直销公司的概念,规定直销公司设立最起码应当具备资金、信誉、会员资格条件,以规范直销行为,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明确直销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通过立法,表明我国禁止的应当是非法传销而不是正当的传销活动。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金字塔式传销”的定义及类型,明确界定非法传销与正当传销的界限。要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保证多层次直销企业正确发展上。
  (四)构建直销运行规则
  立法的重点应在于构建健康的直销运行规则,“反对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直销员的权利”。我国的《条例》对此种制度已经有所构建,但并不全面,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借鉴《约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来的直销法中主要规定以下几种制度。
  1.冷静期及退出制度。由于直销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消费者容易被对方诱导或情绪感染而引发非理性的购买冲动。因此,规定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就显得必要和及时。
  2.入会费问题。新的直销立法应延续我国《条例》的规定,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入会的条件。
  3.上门访问销售问题。在固定营业地点之外上门直接面对面销售是直销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现在的《条例》对其也有规定,但不太全面,我国新的直销法应完善其规定。直销人员在介绍直销时,应自动向顾客表明身份并说明所在公司的情况,应正确完整地说明及示范产品,尤其是对产品的价格或者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和送货等要祥加说明;直销员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有误导、欺骗和不公平的销售行为;不得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直销员在销售商品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对于一些限制能力或高龄、疾病顾客,直销员应反复向其介绍有关产品的具体事由,在必要时要征得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家人的同意方可销售商品。直销人员在销售时,不得以再介绍客户即可得优惠或折扣的方式销售。
  4.存货负担问题。在新的直销法中应规定,直销公司不得要求直销人员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直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属违法行为,直销员有随时退货的权利。
  5.价格问题。未来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直销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直销产品的价格要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销售。
  6.直销公司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放松注册资本金的条件,取消保证金制度,注册资金应在5万人民币左右,此外还应规定,申请直销的企业须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知识产权。
  7.明确界定直销人员、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我国在新的直销法中应明确界定直销人员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是提供劳务与取得报酬的关系,无论任何人员都可以参与直销活动,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取消直销地域和直销人员收入构成的限制,产品的销售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直销公司承担,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购买合同,以此推定多层次直销业的发展。
  8.规范直销人员的培训。笔者认为,我国的《条例》对其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在新法中应加以借鉴,但是应规定直销公司的培训仅可以收取经物价部门审核的资料费,培训人员应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9.规定直销协会的监督职责。建议在未来的直销法中赋予直销行业协会以“直销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直销协会有制定行业规则、妥善处理直销申诉案件、对直销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派代表进驻直销企业的权利。
  10.直销企业的从业条件。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必须是直销协会的会员,并明确表示遵循约法和我国直销法的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笔者的以上建议只是未来直销法的关键部分,但它把提升直销形象,反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核心地位,也注重了直销员的利益,体现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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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法规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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