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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俊:直销行业信息管理数据研究

来源:胡开俊编辑:2016-10-16阅读量:25873

  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商务部又先后出台了五个配规章。这两部条例及五个规章的颁行,从政策和法规上首次明确界定和规范了直销行为及其经营活动范畴,为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体讲,对直销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坚持监管与规范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逐步形成了对直销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交易再到违法查处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直销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获牌的71家企业中有67家企业已经开展直销业务,他们在2015年创造了总计1929.2亿元的业绩,比2014年的1621.15亿元业绩净增308.05亿元,增长率达到19%。至2016年9月30日,我国共80家企业获得了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其中内资企业52家、外资企业28家,分布于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业内人士摸底,目前正准备提交直销申请的企业约二百余家,以直销模式运作尚未提出直销申请的企业约千余家,毫不夸张的说,直销经营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民众认可、选择。

  据台湾直销协会统计,2016年12月31日,台湾共有338家多层次传销公司,2016年传销业营业总额881.21亿元,较2015年801.38亿元,增加79.83亿元,成长率高达9.96%,为近12年来成长幅度最大的一次。认台湾“内政部“公布的台湾2016年底人口数约为2353.9万人计算,台湾人均消费直销产品3744元,加入直销直销从业者2737万余人,约占总人数的11.63%,且新加入直销商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以美国公布的该国2016年GDP18.6万亿美元计,直销业355.4亿的业绩仅占GDP的0.19%。

  我国2016年GDP总额74万亿,直销业绩约2300亿,占GDP的0.3108%。中国市场的巨大、不规范,正是外资直企拼命挤进中国市场的动因。

  一、直销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直销行业在中国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绝大多数直销企业的投资人、管理工作者能够恪守承诺,遵守直销管理法规、规章,措施普遍比较到位,依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在自觉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主动投身公益慈善活动方面,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在促进消费群体不断扩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就业、慈善公益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直销立法缺陷及企业、参与者本身存在的问题,使直销行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普遍“涉传”。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团队计酬,《禁止传销条例》更是将“团队计酬式多层直销”列为“传销”违法行为,但事实上国内所有以直销模式运作的公司(包括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都不同程度的施行了“团队计酬”的奖励制度。所谓“乖孩子”雅芳公司因为其仅三层团队计酬的制度不能最大激发直销员积极性,在其他多层计酬公司冲击下濒临绝境,几乎停止了直销业务。

  2、普遍“跨区域直销”、超批准产品种类直销。《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的区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也即直销员只能在企业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区域开展直销活动,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从事直销是违法行为。《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对企业可以用于直销的产品范围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六大类的每一款产品若要通过直销方式销售,必须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售。由于直销员属于自由职业者,流动性强,每个人的社交圈子、运作风格不同,加之为获求利益最大化,直销员往往会不顾法规及公司规定,以自由熟悉或善于利用的社交圈子去拓展市场,公司为了实现销售目标,对直销员跨区直销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跨区直销”在这个行业也是普遍现象。

  企业在向商务部提交直销申请时,为快捷通过审查,往往先申请几款甚至一款直销产品,获得直销资格后,多采取边销售边申请增项的方式,很多企业核准的直销产品常常是批准产品种类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3、企业、销售系统及直销员虚假宣传严重。企业、销售系统及直销员为吸引他人参与直销或刺激消费者购买,常常夸大产品功能、功效,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或特殊功能性食品进行宣导,同时还有夸大直销行业前景、夸大直销员收益诱骗他人盲目加入的问题。

  4、打着直销旗号,以传销方式运作“资金盘”、“虚拟币”、“砸金蛋”、“做大单”、“炒卖原始股”进行金融诈骗。近五年来,个别直企投资人看好直销行业并非冲着产品销售的优势,而是看中了“直销模式”参与人员多,容易很快聚集人气,企业与直销员信息不对称,参与者盲目从众等因素,一开始以几款产品做直销,等直销员团队达到一定规模后,投资人以各种诱人前景疯狂进行“资金盘”、“虚拟币”、“砸金蛋”、“做大单”、“炒卖原始股”等金融诈骗,变成了纯粹的“庞氏骗局”。由于传销构成犯罪的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尽管数额特别巨大,但刑期很短,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更加滋长了其赌徒心理,酿成更大的传销案件,留下了巨大社会隐患。

  5、行业媒体威胁。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有过直销从业经历的个人深知这个行业的症结所在,纷纷以“培训”、系统设计、建设、咨询服务等噱头创立公司,建立“直销行业网站”,相当部分名为监督、促进直销行业发展,实则依附于直销行业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哪个公司不与其合作,就可能被“曝光”甚至举报。

  二、各级、各监管部门的基本监管思路和方式

  1、商务主管部门。我国的行政法主要由主管部门起草,里面的事权划分、罚则、监管程序等无不带有浓厚的部门痕迹,这已是我国行政法立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在入世谈判时,开放无店铺销售市场作为入世条件,虽然政府,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还没作好放开和监管的准备,但为入世,政府不得不答应开放直销市场。加之国外某老牌直销企业在商务部起草条例环节通过影响起草人作出对其最有利的法规草案,使《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一颁行就明显与行业发展基本规律相悖,绝大多数企业根本无法按法规规定运作,否则就时时、处处违法。企业为了活下去,被迫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式来糊弄监管部门。在施行中,企业、专家学者虽不时呼吁修改条例,商务部负责直销许可的机构要么真的不懂行业运行规律,要么就是舍不得放弃手中的审批权,“心知肚明”却“装聋作哑”,听凭企业任人宰割,痛苦呻吟,却迟迟不推动条例的修改。使条例成了其他监管部门“利益执法”的工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具体执行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清楚的知道直销企业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但由于是执行机构,明知条例不符行业发展规律,总局和省、市级监管机构在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导的前提下主张实施相对管理的管理措施,但一些基层监管部门,不论是受认知水平的限制或是地方财政困难的影响,相当多的基层执行机构把直销企业当成待宰的羔羊、“唐僧肉”,案件数上不去、罚没任务没完成,便可随意找家直销企业来处罚,几乎一抓一个准。

  3、公安部门。2009年2月28日前,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中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这期间内蒙、吉林、山东等地公安机关办理的直企经销商涉罪案件比较多,绝大多数在交纳了巨额“保证金”(取保候审)不了了之,为数不多的多判缓刑。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设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后,内蒙、吉林、山东等北方地区越多地方的公安机关甚至在其经济犯罪案件侦察总队(支队、大队)里设立了“打传支队(大队),专门针对申牌企业和一些内资直销企业开展“涉传案件”侦办,办案机构及个别主办人员以此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输送。2013年11月14日,“两高一部”颁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后,以前相对热衷办理直企“涉传”案件的多数地方公安机关降低了对直企“涉传犯罪”案件的关注度,但仍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把侦办直企涉传当成创收金矿不愿放弃。在国家强势的暴力机构面前,企业只能花钱消灾!真正因涉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体企业微乎其微。

  4、媒体。据初步统计,与直销业态保持长期互动的传统行业媒体、地方媒体、自媒体约有百十余家,这些媒体在履行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因其维持生存的经费得自筹,所以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人加入其中,成了直销企业无法摆脱的“寄生虫”,有些甚至成了企业“剑走偏风”的“军师”和“帮凶”。许多企业对“直销行业媒体”的恐慌甚至超过了对监管部门恐慌。

  由于两个条例立法上存在的致命缺陷,使得国内的直销企业游走在违法甚至犯罪的边缘。加之近几年新拿牌的一些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是与他人拼产品品质和服务,而是“杀鸡取卵”式的拼“拨比”,甚至借助直销模式搞资金盘,在“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的影响下,以产品销售为主导的企业和直销员身处“传销包围”之中,发展缓慢、生存艰难,各种“资金盘”、“虚拟币”、“原始股”等金融骗局层出不穷。“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被轮奸了还得陪着笑脸说谢谢”、“整体混乱”就是直销行业发展现状的真实写照。

  三、解决直销监管困局的思考

  1、及时完善、修订两个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建议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媒体、企业代表,参考世界普遍认可的直销监管政策、法令,结合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实情,抓紧完善、修订两个条例及配套规章,降低准入门槛、增加直销产品种类,以省为单位放宽直销区域限制和服务网点限制,有条件的放宽多层计酬模式,准确界定“以产品销售为主导”、“拉人头”、“资金盘”等行为界线,同时以法规形式明确赋予省以上监管机构查询企业直销板块后台数据的权利。

  2、加大监管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直销企业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以次充好、“滥竽充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监管力度,按法规规定严格执法,不搞“罚款放行”、“以罚代刑”,且对违法当事人的查处要全部网络立案,结案后要向社会公示。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吊销。

  (一),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企业自律。直销作为一种现代经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又具有分散性特点,所以,极易引发一些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企业内部强调自律意识,倡导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商德教育,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非常必要。

  一是在直销企业及分公司设立之初,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实地指导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会议报备、经销商管理、售后服务等规章制度,为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求企业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等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计酬、企业文化宣传、会议培训、售后服务、网点建设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和改进。三是深入企业强化宣传教育力度,采取面对面座谈、法律法规宣讲等形式,重点讲解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企业和销售人员的自觉守法意识。

  (二),建立直销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强化行政指导。自觉、全面、规范履行社会责任,是直销企业赢得理解、尊重和美誉度的有效途径,对提升直销行业正面形象、增强直销企业市场竞争力及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问题企业提出警示、告诫,并给予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及时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推进“直销行业协会”建立,促进行业内部监督。

  直销协会是直销行业的一个自律组织,是一个具有监督和促进市场规范的外界群团组织,它是市场的"边裁"或监督员,虽无执法权,却有执法建议权。直销行业协会,是海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效规范和管理直销市场的有效手段之一。有无直销相关法规、有无直销行业协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直销成熟度衡量的标准。随着我国拿牌企业的逐渐增加,相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出台,直销行业协会的建设应摆上主管部门的重要议程。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倡议设立全国性直销协会,逐步把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其开展直销行业统计、调查、培训、咨询,制定直销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直销企业诚信公证等工作,使之有机会参与直销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直销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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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俊 直销产业 环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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