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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定义更新

来源:庶正康讯编辑:2016-11-08阅读量:177125

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定义更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16年11月19日。
  针对本次送审稿中涉及保健食品的条款,总结起来有以下看点——

  1保健食品定义变动大
  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第二百零四条)

  2不再免费注册
  为保证特殊食品注册申请工作需要,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缴纳注册费和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百零七条)

  3不得贴牌
  “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保健食品”,“货值在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 撤销特殊食品注册证书“;”货值在二万以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4除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宣传功能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第八十条)

  5预混料、提取物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从事保健食品预混料、提取物等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的生产者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保健食品产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第八十七条)

  6保健食品企标可不再进行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第二十七条)

  7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要列明生产工艺
  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公布相应的原料的名称、用量、对应的功效以及原料的生产工艺、功效成分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原料,因生产工艺变化导致原料成分、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申请注册。
  不以补充营养物质为目的的保健功效原料,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原料进行管理,不得申请作为新的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第八十四条)

  8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也要进行动态核查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动态生产过程,并现场抽取下线试制样品,进行检验。(第八十五条)

  9可先进行产品备案再申请生产许可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企业内完成样品生产,并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第八十八条)

  10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要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保健食品,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第九十一条)

  11生产特殊剂型食品被允许
  生产、进口和经营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标签、说明书声称保健功能而未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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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 修订 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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