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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3亿“国宏基金传销案”在贵州立案 法院管辖权遭质疑

来源:封面新闻编辑:2017-11-21阅读量:19878

  今年6月,贵州警方对外通报了一起特大涉嫌网络传销案,在警方的通报中,这个名为“国宏基金”的组织通过设立网上办公平台,收取入会费、发展会员,网络遍及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会员达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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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被告人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已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庭前会议将于11月22日至24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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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诉称,被告人马少华等人以股权融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投资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该组织吸收资金逾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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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国宏基金案被起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之后,该案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和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对于当地法院是否有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谁有案件管辖权?刑诉法:犯罪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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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对记者表示,该案第一被告人、“国宏基金”背后公司的核心人物马少华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其所属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主要募资、销售地均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无关。而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19位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黔东南州,只有排序第17位的李某某户籍地在凯里市,但其日常居住地、工作地均在南宁。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既然代理律师认为贵州凯里既不是案件发生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为何当地司法机关会介入此案?贵州当地媒体援引警方的说法是,2016年4月,有网民向黔东南州公安局网安民警反映称,黔东南境内的李某某以“国宏金桥基金”、“国宏众筹”的名义,发展下线会员,而会员交钱后却没有收到回报,怀疑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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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一点,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特殊的事由,要严格按照规定“犯罪地的原则”进行侦查。即使没有根据这个原则进行侦查,在侦查终结以后,也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我们现在往往形成指定侦查行为,导致后续起诉和审判的连锁反应。”陈卫东认为,由一个地方的公安进行侦查,不一定等于要由当地来起诉、当地法院来审判。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没有管辖权退回的案件并非没有先例。去年8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3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退回当地检察院。后湖北省检察院就指定管辖向最高检请示,获批复后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管辖权争议问题如何解决?专家:建议建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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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多地曾发生管辖权争议案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一些案件的结果发生地可能遍及全国,就会出现类似的“县级法院管全国案件”的情况。

  有法律业内人士指出,在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背后,更应该警惕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驱动。李逊表示,现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传销类案件,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涉案资产将罚没作为地方财政的一部分,这也驱使了一些地方“争抢”案件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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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立法层面避免这一现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超建议设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制度,专门针对管辖异议问题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就异议进行审查,就管辖异议能否成立做出裁判结果。

  王超进一步指出,对于裁判结果要允许进行上诉,寻求进一步的救济。“如果要想遏制恶意、故意的违法管辖,要对管辖错误规定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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