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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直销企业就挂靠等行为展开自查自纠

来源:新浪潮杂志编辑:2018-05-05阅读量:154138

  5月4日,山东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驻鲁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山东分公司严格落卖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际成效,山东省工商局下发此通知,并提出以下三项要求。

  首先,各直销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经营活动。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针对当前直销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保护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直销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不涉传、不引发群体事件”的“底线思维”,采取切实举措,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约束、引导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守法合规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检查,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其次,落实主体责任,迅速开展企业自查工作。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本次自查工作应重点梳理、逐项排查本企业(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重点关注山东区域内)是否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本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最后,及时整改,切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各直销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严肃地加以整改,落实内部管控机制举措,严格规范自身及合作方、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对于自查掌握的,与本企业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的违法违规活动线索,应及时报告省工商局。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有关问题经执法机关查实后仍拒不整改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将依法严肃予以处理。据悉,在5月31日之前,各直销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须将企业自查整改报告上报至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据悉,为落实总局精神,山东省工商局下发此次通知。4月25日,竞争执法局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做好专项行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山东省工商局:直销企业就挂靠等行为展开自查自纠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按照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5月至6月为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阶段;7月为立案集中上报阶段;8月至10月为依法调查处理阶段;11月为督促企业整改阶段;12月为总结通报阶段。

  下附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全文:

山东省工商局:直销企业就挂靠等行为展开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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