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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处首例直销企业信息案

来源:中国工商报编辑:2018-07-12阅读量:10208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3月1日
  处罚结果:罚款30万元
  某外资直销企业2008年依法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连续18个月未按照规定向工商总局报备信息。另查,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在其中文网站对直销信息进行披露时,未披露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等直销产品信息。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信息库打印件、工商总局官网及当事人报备的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页打印件、当事人在用的“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披露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工商总局报备信息且自有网站信息披露不完整,违法行为、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较长,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细微之处找案源严谨执法严监管
  一直以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直销企业实施日常监管中,坚持自律与监管并重的理念,积极创新和改革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直销行为的执法力度,及时将违规直销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在上海市工商局的指导下,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全市首例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报备与披露直销信息案。通过查办此案,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累了三点查处此类直销案件的经验,并据此对辖区内直销企业加强监管与指导,取得了“规范一家企业、警示整个行业”的执法效果。
  一是依托大数据监测,从微小之处发现案源线索。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的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和“双随机”抽查4种方式进行。
  上海市工商局在对注册地直销企业开展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某外资直销企业存在直销信息未按规定报备的情况,并迅速将此案源线索交派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机关接到案源线索,第一时间展开核查,并对此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进行全面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环节,争取做到“检查到位、彻查到底”。办案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文网站首页的“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址已经更改,原链接失效,但在工商总局的网站上仍然显示“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址的状态为正常。办案人员经过细致、全面地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选择性地披露直销信息行为,即当事人“直销信息披露”的链接仅披露直销法律法规、直销员个人资料、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直销员计酬制度,未按照规定完整披露直销产品目录、产品质量等信息,这些细节通常难以被发现。
  二是管服结合,在直销监管中同时运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手段。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以当事人名义登录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了解当事人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的全过程信息。由于当事人负责信息报备及披露的人员已离职,导致其登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后台的密码遗失。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督促其迅速找回密码。当事人作为一家大型直销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依法报备披露直销信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自己仅仅是工作流程上存在瑕疵。办案机关多次派出办案人员,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告知其直销信息的报备和披露是直销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披露直销信息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直销员的知情权。最终,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真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接受办案机关对此案的处罚。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指导当事人完善相关的直销信息报备与披露工作,帮助其依法报备与披露完整的直销信息。
  三是注重经验总结,积累和掌握直销案件办案技巧。
  直销案件的查办与其他经济检查类案件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性。通过查办本案,办案机关总结了以下三点直销案件办案技巧。
  依据线索,顺藤摸瓜。信息报备与信息披露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密不可分,往往一项工作没做好,另一项也存在问题。本案中,办案人员正是遵循这一规律,从一条直销信息未报备的线索入手,抽丝剥茧,发现当事人同时存在直销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注重细节,严谨执法。直销企业基本了解《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但往往仅知道对自身的直销信息需要报备和披露,而对于披露什么信息、如何披露信息、怎样披露信息认识不到位。如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依法对自身的直销信息进行了披露,但存在披露信息不全、不细的问题,未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的规定,对产品价格等内容进行如实、完整披露。由此,督促直销企业依法进行信息报备及披露工作是执法部门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线上线下,双线出击。直销企业宣传途径十分广泛,在线下通过广告宣传册宣传,在线上一般通过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同时,直销企业所涉及的产品类型较多,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多个产品类型,容易在相关许可证、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检查中,敏锐地通过检查当事人的宣传手册和官方微信,发现其广告存在违法问题,并对此立案查处。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标,存在各种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办案人员建议,各级直销监管和执法部门应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直销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上级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认真梳理和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对于存在问题的直销企业,应当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多种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引导其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环境。
  上海市工商局周皓
  案评: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某外资直销企业连续18个月未按照规定向总局报备信息,且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其中文网站对直销信息披露不完全,未披露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等直销产品信息,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披露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直销信息报备是指直销企业在设立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的行为过程。直销信息披露是指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过程。信息报备及披露和保证金、退换货制度是直销行业特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大制度。
  直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005年11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颁布,该《办法》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披露的方式。直销企业需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
  二是披露的内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通过披露以上情况,有利于消费者了解直销企业真实情况。比如,通过查询以上信息,消费者可以了解向其推销产品的人员是否为直销员、推销的产品是否为被许可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直销员对产品的宣传是否与其标准说明书等内容相符、产品的零售价格、退换货办法地点等;有意成为直销员的消费者在加入前通过查询以上信息,可以了解直销企业直销员队伍规模、计酬奖励制度及企业信誉等。
  三是披露的时间节点。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信息在发生变动后的1个月内需及时更新网站资料。另外,直销企业每年4月要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四是披露信息的质量。直销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直销信息报备的相关规定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直销信息报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报备的时间。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进行报备。
  二是报备的内容,包括“(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需要报备的内容一般包含直销产品名录、直销企业升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等。
  三是报备的对象。直销企业每月应分别向商务部、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需要注意的是,向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报备的信息在具体要求及报备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直销企业在报备时应当特别注意。
  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为何如此重要?这是因为直销活动存在经营的隐蔽性以及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由此产生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同时有利于政府监管,《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建立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对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建立该制度有利于强化对直销企业的监督,优化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提高直销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直销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直销企业经营透明,树立正面的经营形象,使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直销行业。
  对本案的分析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且自有网站信息披露不完整,违法行为、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严重,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30万元从重处罚的决定,合法合理。如其后续仍拒不改正,则还存在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可能性。
  由上而知,直销企业要树立“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的观念,不要因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认识不充分而领到罚单。在实践中,直销企业强化对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视与监管部门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等重要。直销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当指导、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网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相关配套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报备义务或者披露虚假、不完整信息的直销企业予以惩处。另外,相关执法部门在指导直销企业履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义务时,还应坚持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自愿披露和公开更多与直销经营相关的信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丰富和完善直销企业信息披露的形式和途径,使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更便捷、更及时、更透明地获得与直销经营有关的准确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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