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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严打:买卖虚拟货币最高可判10年

来源:鉴骗综合新京报整理编辑:2019-06-18阅读量:41580

  6月9日消息,印度政府部门正讨论立法禁止虚拟货币,规定持有、购买、出售虚拟货币都是犯罪行为,可判处1到10年监禁,不可保释。印度或成首个立法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国家。

  2016年,印度颁布废钞令打击腐败、黑钱、假币,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同样带来逃税、诈骗等问题。2018年7月,印度央行禁止银行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印度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Zebpay等已经转移出境。

  早在2017年9月初,我国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该公告明确指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公告还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七部门还提醒,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清理整顿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的举措不断升级,然而,严打之下,虚拟货币投资乱象却屡禁不止,仍有部分交易由地上转入地下。还有部分平台转至境外继续提供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场外交易,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且参与方式较之前更为隐蔽。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史贵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史贵禄认为,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对虚拟货币的基本认识与了解,使部分虚拟货币、特别是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山寨币”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吸引群众盲目“投资”。

  史贵禄分析,虚拟货币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由于我国没有正式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过虚拟货币的概念,不法分子可能钻空子假借虚拟货币名号发行伪劣代币。对此,史贵禄建议数字货币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监管两方面合力解决,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管理条例》,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各执法部门、公安和工商部门需要提升执法能力,加大配合,对有关虚拟货币的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致公党北京市委主委闫傲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建议应该通过立法对金融活动进行持续审慎监管,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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