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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科普】经销商与直销员的区别

来源:网络转载编辑:2019-06-28阅读量:31253

  谈起“直销”,很多人都了解,但是涉及到直销事业相关的职位之称时,如“直销员”与“经销商”这两者的概念,很多人都会经常感到疑惑。
  对于“直销员”与“经销商”的概念,有些人认为,这两者是一样的。而有些人则认为,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准确的分析这两者之间的概念与区别。

  什么是直销员?
  事实上,直销员与传统的销售员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将商品推销给客户,成交订单。通过这样的理解,我们就能够更加直观的认识直销员的概念。
  在《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直销员的定义就是:“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简单点说,直销员就是直接从厂家拿货,卖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的中间人。
  但是,直销员在从事推销工作时,必须向消费者说明身份,并出示其《直销员证》及与公司签订的《推销合同》,同时,直销员必须是向最终端消费者推销产品,不经允许,不得由他人代理。
  在条例中明确了对直销员的资质要求的详细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除此之外,直销员还需要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规定了“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而且“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另外,在条例中还明确的表示,直销企业在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外,还强调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条例中更有明文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因此,直销企业在发展同时,更应该加强对直销员的监管。
  作为一名合格的直销员,自身必须了解直销行业的专业知识,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尽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交易,给顾客方便。为了后期把握住长期顾客。要能主动出击,做一个时常主动联络顾客的直销员,后期才能更好的开展业务。
  综合以上所论述的,直销员具备以下几个特质:直销员必须拥有直销员证,而且经过直销企业业务培训和考试;其次,不用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成为直销员;必须在规定服务网点进行合规的直销产品推销。

  什么是经销商?
  在直销中,直销企业经销商与直销员之间的界限模糊,但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就在于直销员是直接从厂家买出货物在以高价卖出去从差价中获取利润,它是不可以发展别的销售渠道的。而经销商就类似于区域代理,一流经销商卖服务,三流经销商卖产品。可以去发展下线,并且能多渠道进行销售,但前提是在经过审批,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8、9号文相关问题解答》,总局认为: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一般均为独立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并非直销企业的内部组成部分,而是在法律意义上与直销企业分离的独立商事主体。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招募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如果直销企业经销商没有经过审批,没有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那么就不具备从事直销的资格。但是直销企业经销商并非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在其获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通过传统方式开展经营。
  另外,国家监管部门还提出了“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是因为经销商与直销企业属于不同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经销商称自己即为直销企业,则会使消费者对交易相对方(卖方)的身份产生误认和混淆,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不仅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直销企业经销商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商业宣传和推销活动,也可以向消费者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是某直销企业的产品。
  因此,对于行业近来的发展事态,作为经营方面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直销企业的重视。
  由此可见,直销经销商与直销企业是分销关系。事实上,经销商不是《直销管理条例》所允许的直销行为人,而是直销企业发展衍生的一类群体。
  总的来说,直销企业经销商具备三大特征,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有营业执照;它们与直销企业有签订经销合同;除此之外,经销商销售直销企业产品但不仅限于直销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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