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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八名传销头目被检察院起诉

来源:鹰鉴编辑:2020-03-04阅读量:62105

  3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特大传销案的起诉书。胡某等八名被告人因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八名传销头目被检察院起诉


  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张某、胡某等人在南京市浦口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成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张某某和胡某领导的传销团队进行合并,统一进行传销活动,合并后的传销组织下设八个“经理室”组成一个互动团队。
  每个“经理室”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以及家庭人员任命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次日由八个大总管和自律总管参加的经理传达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对团队自律、能力等情况的汇报。
  各家庭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家庭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经理室”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其中,八个“经理室”的大总管定期召开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家庭进行传达和安排,八个“经理室”的部分大总管及自律总管分别负责牵头整个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及对应的配合工作,对整个团队的传销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2016年,被告人胡某在合肥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7年年底,达到老总级别的胡某和该传销组织搬到南京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2019年年初,经胡某与张某某联系协商后,胡斌所在的传销组织中余某、谭某、汪某某三个“经理室”与张某某所在的6个“经理室”合并,同年6月,余某“经理室”与汪某某“经理室”再次合并成余某“经理室”。
  在此期间,胡某作为老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的老总级别人员参加的会议,与其他老总级别成员共同讨论对团队的管理、人员的发展以及家庭窗口的任命等事项。
  2016年,被告人裴某强在合肥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前后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年初任直接老总。
  2016年底,被告人余某经裴某强介绍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曾任能力总管,2019年4月份左右开始担任大总管并兼任申购总管。
  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担任自律总管。
  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6月前开始担任经晨总管。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7月份开始担任能力总管。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6月份任能力总管,并在合并后任代理能力总管。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3月开始担任自律配合。
  经查,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仅刘某某向胡某个人账户转入的传销资金数额达56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在统一行动中将裴某强、余某、余某某、黄某、陈某、王某抓获;同月16日,湖南省双峰县公安机关民警在青树坪镇蓝天宾馆抓获胡某;2019年9月9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民警在南京站抓获被告人方某某。
  浦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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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连锁经营业 传销头目 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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