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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开展传销活动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编辑:2020-09-16阅读量:26822

  9月1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某直销公司的旗号,在三门峡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63人,处于经理级别。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经赵某学(已判决)发展为下线后,该传销组织冒充天津某直销公司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从事传销活动,通过拉人头、买产品的方式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层级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大经理,被告人赵某处于经理层级。期间,被告人赵某通过直接下线姜某年、田某发展下线人员63人,涉案金额达1000000元。

传销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开展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天津某直销公司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加入为基础,以发展人员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赵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自己从事的是国家允许的资本运作行为,自己是自愿加入的,处于经理层级,赵洪学所列层级人员表中的人员不是自己发展的。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同案人员赵洪学的供述存在疲劳审讯的嫌疑,且赵洪学两次供述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洪学记录的层级人员表格中人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购买产品未经核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赵某仅仅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在案被告人赵某、同案人员赵某学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手机中提取的传销活动运作模式笔记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传销人员层级表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积极参与传销活动,以及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属层级、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下线人员购买产品数量的事实,故被告人赵某提出的下线人员不是自己发展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赵某发展下线人员及购买产品数量的辩护人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积极参与组织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处于经理层级,发展下线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属于传销活动中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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