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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ya2022-12-05阅读量:8780

       11月23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恩施聚硒传销案,首次公开披露了处置结果——

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四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恩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传销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特种设备类)公布如下:


一、传销类


01恩施聚硒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1年8月,本局多次接群众举报,称恩施聚硒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营销模式涉嫌传销,请求查处。经查,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以销售硒产品为名,搭建网络平台“517聚硒农场”,采取购买礼包和种茶游戏的方式发展会员,形成以硒粉、硒客、硒农、硒主,硒侯、硒王、硒皇,硒董等层级的营销体系,以团队计酬方式奖励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同时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8655.3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5.35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02恩施市旺康电子营业部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2022年6月6日,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欺诈老人、电话营销骚扰。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十几名顾客声称打电话喊他们来免费领礼品,不知道当事人如何获取他们的电话号码等信息。经查,现场发现载有600个顾客的联系电话表格,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表格上的电话号码通知顾客到店,到店的顾客先登记,后领取礼品兑换卡,凭卡领取一个富硒不粘煎锅、一张加油购物优惠卡,然后宣传售卖读书才子学习机。在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不能提供顾客电话信息的合法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类


03恩施市盛宏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超核准范围对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检测案


       2022年3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取了当事人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共计230份,其中228份缺少气瓶定期检验受理通知单、车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气瓶水压外侧法试验报告等原始检验记录。致使部分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不具有可追溯性。同时查明,当事人明知核准的检验项目为特种气瓶(限缠绕气瓶),超范围对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定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保养案


       2022年7月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慧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通达公司)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给该公司维修保养的8台电梯的维保合格标签上标识为:维保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查阅《电梯维保记录》最后的保养记录日期却为2022年6月11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保养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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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 市场监督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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