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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雅芳直销试点

来源: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编辑:2005-06-09阅读量:9182

  本报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工商局开展直销试点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探索和积累直销市场监管经验,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坚决查处擅自从事直销或以“直销试点”名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关于做好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直销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直销试点必须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开展直销活动。试点时间从2005年3月31日起至《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日止。试点期间,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试点企业。

  《通知》要求,雅芳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文中关于店铺、推销员数量、推销员培训、计酬方式等规定开展直销试点,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试点内容;店铺不得招募推销员,不得提供培训;推销员只能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推销员本人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不得实现“团队计酬”;推销员的培训、发证必须由雅芳公司统一负责,培训人员必须符合规定。

  《通知》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工商部门对雅芳公司及其推销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的依据,并强调对擅自从事直销或者以“直销试点”名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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