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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直销管理条例》配套细则露脸

来源:东方早报编辑:2005-10-05阅读量:6003

    直销法公布后,业内翘首以待的配套实施细则,终于在本月伊始“露脸”商务部官方网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所规定“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让不少直销企业大呼“吃力”,但对多种直销变通模式的只字未提,又让急于转型的多层企业看到了一线希望。

    商务部条法司近日将《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配套规定中包含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它们将和9月2日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共同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配套规定还包含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员证试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试样的公告》等3个公告。

    配套细则对直销企业的运营和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其中,《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阶段开展直销的产品只能包括5个大类: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以及小型厨具。

    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从直销员培训、考试、直销员证的发放等多个方面,详细地阐明了对直销员管理的具体细则。业内认为,这一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由原先被认为是直销法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推销员管理办法》修改而来。

    不少直销企业对细则中严格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大呼“吃力”。记者注意到,正在征求意见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直销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等9大方面的内容。此外,管理办法第6条更规定,“直销企业每月需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这些披露的内容有些涉及了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些也涉及到了直销员的个人隐私。”一些直销企业高层对记者私下表示。直销专家王万军也认为,直销员不仅数量大,流动也快,每月如此详尽的信息披露,对企业而言在执行上也是较大的难题。

    此外,实施细则对目前业内争论较多的多层直销变通方案只字未提,并未封杀的态度让一些急于寻找转型方案的直销企业看到了一线曙光。一段时期来,业内对安利采取的把一部分业绩优良的直销人员变为“经销商”,以“法人”身份规避直销法监管的模式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此外,如新公司的专职签约员工是否属于直销法监管的范畴,也引起业内关注。但此次公布的配套方案对这些变通模式都不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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