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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直销经营活动的“带镣而舞”

来源:天府早报编辑:2005-11-29阅读量:6865

  12月1日,被誉为中国直销法规核心组成部分的《直销管理条例》将正式生效,尴尬了15年的中国直销业将重新打开大门并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此,天府早报记者特别走访了曾长期负责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四川省工商局原副局长谷岩,请他就《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影响进行了权威解读。
 
  法规出台兑现WTO承诺

  记者:你曾经分管四川直销监管工作多年,见证了直销在中国的起步、发展、挫折、再发展的历程,在你看来出台这两部直销监管法规的意义何在?

  谷岩:直销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相对较晚,自1990年美国雅芳公司在广州登陆后,就标志着直销进入中国内地。但是,由于这种行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人员分散性等特点,加上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识别直销和传销的能力薄弱,一些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开展直销业务,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由此,国家先后在1995年和1998年两次痛下决心,禁止传销。

  此次出台这两部法规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发展的需要;其次,兑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政府曾经承诺,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存在的准入限制,并制定出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无固定地点销售立法。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就包含直销、网上交易等营销模式。

  识别非法传销有三招

  记者:作为普通群众应该如何来区分直销和非法传销?

  谷岩:非法传销在《禁止传销条例》中表述得非常明确,公众首先注意是否符合下面三个特征:首先,组织者或经营者是否通过发展自己的亲朋好友,要他们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如拉人头等;其次,是否通过亲友、熟人,要求他们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如购买一套西装,认购一套保健品等;

  三要看这些人之间是否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而《直销管理条例》首先划清了“直销模式”与“传销模式”的界线。要求直销企业必须采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的经营模式,消费者不能是直销员;其次是对直销从业人员、直销产品的界别上进行了划分,军人、老师、公务员等7类人员禁止从事直销,而直销产品被限制在保健品、化妆品、小橱具等5类产品上,过去的“摇摆机”之类常被用作做传销的产品则被清理出直销的序列。

  另外,在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上也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了团队计酬,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

  传销罚款额提高10倍

  记者: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取得直销许可也在开展直销活动,许多非法传销仍在暗中作乱,违法直销和传销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谷岩:过去,工商部门对传销的定性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工商部门认定,现在法规赋予县级工商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同时,法规还规定,工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新法规还规定,工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规行

  为时,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对于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企业没有经过批准开展直销经营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证。

  工商部门过去对传销的处罚,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处罚额度最高才20万元。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处罚更加严厉,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头目,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息要定期披露

  记者:如果直销企业一旦倒闭,直销员消失等问题发生,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保障?

  谷岩:如果企业倒闭了,有退货制度作保障,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直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其次,每家进入直销领域的企业,《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缴纳2000万元的保证金。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对企业或者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作的一种保障。

  另外,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工商部门的监管,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定期向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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