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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晚报]“中绿公司”打直销幌子搞传销

来源:金华晚报编辑:2007-04-16阅读量:8673

  
  
  公司是直销不是传销,公司不限制业务员人身自由,公司很快会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这是东北“中绿公司”用来蒙骗我市受骗市民的三大“创业理念”。金华市工商局有关专家昨对这些“理念”进行了反驳。

  直销活动未批准也违法

  本报(注:金华晚报)近期关于传销的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曾被骗至东北地区从事传销活动的市民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据一些知情者透露,传销公司在给新人上课时往往会吹嘘所谓的“创业理念”,那些听信了这些“理念”的人就会乖乖掏钱购买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产品”,然后又用这些“理念”蒙骗下线。

  这些“理念”是否站得住脚?记者为此采访了金华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孙立新。

  孙立新说,目前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只有19家,除此之外的任何自称直销的企业都是非法的。“中绿公司”不在这19家企业名单中,因此不是直销企业。

  不限制人身自由是新伎俩

  “我加入‘中绿公司’后可以上街,也可以给家里人打电话,这不像是传销啊。”4月9日深夜,一神秘男子从东北打来电话。这名男子说,他听说加入传销公司后有人严密监视,没有人身自由。但加入“中绿公司”后,他感觉自己的人身并未受到监视,因此相信“中绿公司”是合法的直销公司。

  一些传销公司为了迷惑人往往会强调公司不限制业务员的人身自由。其实,是否限制业务员的人身自由不是判断传销的标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孙立新说。

  本报(注:金华晚报)曾报道过的义乌老黄告诉记者,表面上“中绿公司”不限制业务员的人身自由,事实上还是有严格的限制:比如,业务员出入住所或上街时不得超过3人,不能在宿舍里高声说话。“感觉跟电视中的特务一样。”老黄说。

  “公司目前还处在创业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等批准为直销企业后公司就会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潜力”,这是“中绿公司”鼓吹的另一“理念”。我市一些市民怀着对该公司“发展潜力”的憧憬,相继陷入传销。

  事实上,国家对直销企业是有严格的要求。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可见,一般的企业很难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那些存在违法经营记录的企业更不可能取得直销许可证。

作者:何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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