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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传销案件“亿霖”案终审宣判4人减免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编辑:2009-06-18阅读量:7707

24人持原判相应善后工作将分3个阶段进行

 

亿霖案终审宣判4人减免处罚

 

  图为6月17日,被告人在法庭上。 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今天上午,涉及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45个县、市、区,涉案金额高达16亿余元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其中,对主犯赵鹏运等24名被告人终审维持原判,张建军、杨玉光、李建卿、于枫铂4人则因具有揭发他人、主动退赃等情节被减免处罚。与此同时,亿霖案件的善后工作也将马上启动,具体工作将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审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刑满释放的赵鹏运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及沈阳分公司,随后又在张建军等人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北京亿霖木业等多家公司,并在贵州、辽宁、重庆、上海、广州等地陆续组建分公司,最终组成了亿霖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从事林地传销。

  赵鹏运本人是亿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亿霖集团制定了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传销层级和提成比例等重大经营原则。而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赵鹏运等人通过招聘、社区宣传、媒体广告或亲友间介绍等形式招聘员工、招揽客户,诱骗他人购买林地;公司内部则搭建起自上而下的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四个层级,以及逐级按销售业绩比例提成的传销模式。

  短短两年时间内,赵鹏运等28人就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面积52万余亩,净销售金额高达16.8亿余元。而赵鹏运等人的个人违法所得少则二三十万余元,高则有上亿元之巨。

  根据上述事实,北京二中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鹏运等28人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6人被宣告缓刑,并处人民币三亿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赵鹏运等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赵鹏运等28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张建军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投案自首,积极退出大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应减轻处罚;杨玉光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主动退交巨额款物抵赃,且系从犯,依法在原判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并适用缓刑;李建卿和于枫铂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均系从犯,在二审期间能够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对赵鹏运等其他24名被告人,维持原判。

  记者随后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亿霖木业案的善后工作在终审宣判后将立即启动,第一阶段将首先对购林人和林地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第二阶段对涉案资产追缴清理,第三阶段则对涉案财产依法进行处置。为了畅通购林人的意见反馈渠道,并保证善后工作的公正透明,北京市将联合信访办、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园林、法制办等多个部门共同组建善后工作信访联合接待组,设立专门信访接待点对购林人进行信访接待。此外,在此次善后工作中,法院还将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按有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具体的善后事宜,包括做好林地清查,加强管护,确保林地安全;在北京、重庆、沈阳、上海、广州等地分别设立登记点,对购林人的合同、林权证、发票等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登记;严格涉案专用账户管理,确保涉案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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