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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次判决“组织、领导传销罪”

来源:长江网编辑:2009-11-13阅读量:7134

     租下据点,以讲课动员交纳“加盟费”方式发展下线。记者昨日获悉,来汉搞传销的男子杨某、女子白某,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分别获刑。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白某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据悉,这也是我国刑法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后,我省第一起以该罪名宣判的涉及传销案件。

  今年3月,男子杨某与女子白某、唐某等人在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租下私房,以此为据点,以推销天竺化妆品为名,架构起业务员、主任、经理、总经理的金字塔式结构,并以交纳“加盟费”的方式发展下线。

  其中,杨某、白某均为该传销组织的“主任级”成员,二人分别管理一支10余人“团队”。杨某和白某先是成功将唐某发展为“业务员”,让其负责该传销团伙的日常生活事务,后又骗李某、赵某分别缴纳2800元的“加盟费”,并唆使二人再去发展下线,许诺按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报酬。

  今年4月10日,幡然醒悟的李某、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白某被抓,4月13日,杨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退钱,被控制。5月18日,洪山区检察院正式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杨、白实行批捕,这也是武汉第一例以此罪名批捕的案件。

  据介绍,今年2月28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使得传销行为的罪名确定有了统一规定。上月,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各级公检法机关对该罪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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