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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新特点:71%受害者系因“网恋”受骗

来源:法制网编辑:2012-05-04阅读量:7434

  4月6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深入南昌县公安局,现场指挥打击传销集中统一行动。当天,南昌县公安局调集200余名民警,一举打掉5个传销窝点,38名涉嫌参与传销的人员被带回审查。

  4月9日晚,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了打击传销统一行动。当晚,该分局出动警力218人,捣毁传销窝点8个,驱散传销人员近百人,刑事拘留5人。

  一场针对传销活动的“战争”,正在赣鄱大地如火如荼地展开。据了解,越来越多的受骗者不再是被邀请来开店或被告知找到了新工作,而是因“网恋”受骗。去年7月至9月,南昌县警方曾查处过706名男性传销分子,其中有503名是被异性网友(传销组织成员)骗来的,占总数的71%。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传销的案件,却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追究刑责。“传销案件取证难,是最主要的原因。”南昌县公安局打击传销工作队队长张克明说,现在的传销组织成员都比较年轻,文化层次较高,不仅采取系统式精神洗脑,还经常威胁、恐吓下线成员,这导致传销窝点被查出后,传销人员不愿也不敢配合办案人员。

  张克明介绍,许多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实行A级→B级→C级→D级→E级“金字塔”式管理,下级对上级直接负责,单线联系,不准内部横向交叉发展下线。住宿方面,每个“家”(传销窝点)安排一名C级“家长”负责管理,传销头目与这些“家”分离。按照法律规定,要追究传销头目的刑责,其必须有下线,头目和自己的下线分离,便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许多民警还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标准中“涉案人数30人以上”该如何认定,也直接影响到传销案件的侦办。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民警认为,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结合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职务、所处层级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等问题,认定起来比较清晰;但第三个条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应该如何认定?

  张克明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另一种意见是对人数严格把握,认为只有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即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下线,或者能够指控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的传销人员到“30人以上”,才可以认定符合这一条件。这个标准如何来界定,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都经常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此外,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诸多民警看来,还包括对“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缺乏法律明确约束有关。张克明曾对自己某一段时间查处的913名传销人员做过调查,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有28人,被查处2次的有96人。张克明说:“作为基层公安民警,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对如何处罚那些多次参加传销行为的人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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