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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方:出租给传销客房东将受治安处罚

来源:中安在线编辑:2012-06-25阅读量:6105

    昨日,合肥警方发布警示,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千万不要将房屋出租给不法人员,否则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日前,合肥新站区某社区居民史某某,将自建房出租给一外地女子,虽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并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也未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不久,该女子被杀。因房东未进行人口登记,被派出所治安处罚。省城市民费某将梁园路附近的房子租给一传销人员,43名传销分子聚集在里面上课,被附近村民举报,警方一举端掉此传销窝点,房东费某同样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合肥警方始终加大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力度,但一些出租房主法律意识淡薄,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是日益突出,一些出租房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警方表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该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出租登记的相关手续。
  合肥警方提醒市民:房东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固然重要,但是若将房子租给不法分子,一旦出租房内发生了案件,对房东来说,那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出租不当依法也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房屋出租人不认真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危害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合公新 冯兰友)
  相关法律链接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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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方 传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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