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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示宝丽美容有限公司申牌声明

来源: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编辑:2013-12-13阅读量:13148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声明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已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直销经营许可。现本公司郑重声明,如获得批准从事经营直销业务,将实现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以及《直销管理条例》中所禁止的各项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系统,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pola-china.com)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三、    本公司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包括: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含奖金、佣金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严禁团队计酬。
  四、    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培训行为,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公司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本公司直销活动。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五、    本公司承诺对分支机构和拟直销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法律责任,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同时,严格自查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行为,积极配合政府对本公司直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六、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退货和换货制度,直销员可以在服务网点或者分支机构退货和换货。
  七、    本公司对直销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八、    公司拟直销的产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第72号公告对直销产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国家未有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的,符合行业标准。
  特此声明!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宝丽:
  宝丽即POLA,是日本最大的化妆品企业之一。
  日本POLA集团成立于1929年,有着90年的历史,是日本四大化妆品著名企业之一。“POLA”为皇室御用品牌,一直以来坚持对品质的严格要求,博得了皇室和贵族的青睐。并于1980年正式进驻台湾市场,其“POLA”顶级品牌已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进驻上海久光百货和北京盈科太平洋百货。
  POLA (中文名称:宝娜)是日本高档护肤品的代名词,这个79年前以一款护手霜起家的品牌,如今已是日本第四大化妆品公司,销售额排名前列,是日本无店铺(药房)化妆品销售业态中的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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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 申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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