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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商和传销的区别

来源:豆瓣编辑:2015-05-25阅读量:10886

  直销人网讯:最近一段时间,微商一词格外的火热,从事微商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有很多人将微商与传销混为一谈,甚至认为微商就是传销,微商与传销到底有什么不同,你是否在做微商被认为是在搞传销,你是否不了解微商,将微商误认为是传销?傻傻的分不清。笔者将从两者的概念,特征,营销手段和营销产品内容几个方面的区别做简要阐述。
  一 微商与传销的概念界定不同
  微商 :商人即是进行买卖交易的人,生活中不乏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买卖,无论是大到企业小到个人,人们生活的各种变化几乎都和交易买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即使打工也是在出售智慧和劳动,所以交易无处不在,买卖行为时刻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微商是由著名策划人、中国首席微商教练闻华舰先生率先提出并倡导的新型概念。微商就是商人的最基本元素,从广义上讲,无论一个人、商店或者企业等都是微商,由众多微商组成的庞大群体就形成了微商群。从狭义上讲,微商就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向自己的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推荐商品,或者群发产品广告,以达到传播产品信息,吸引购买的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
  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
  二 微商与传销的特点不同
  微商的主要特点是在市场运作中需要非常规但合法手段以小搏大,以创意引爆市场。
  1、 从事微小型商业活动的个体或团队;大家都明白,微,就是小的意思,这个小,不仅指的是个体或团队小,也指办公环境相对小。
  2、 利用微博等新媒介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或团队;微商的第二特点就是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或者销售产品,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
  3、 相对小型的商业项目或合作项目;
  4、 微、小型企业主。
  5、利用微信朋友圈,向自己的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推荐商品,或者群发产品广告,以达到传播产品信息,吸引购买的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
  传销的主要特点 :
  1、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    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
  2、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4、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三 微商与传销的营销手段和内容不同
  微商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向自己的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推荐商品,或者群发产品广告,以达到传播产品信息,吸引购买的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通过向朋友圈发送或转发产品信息,为好友推荐产品;主动与好友沟通,说动对方并为其代购等。微商销售的大多是重复使用的快消品,比如奶粉、尿片,护肤品等非常适合朋友圈销售。通过口碑传播,一些平时较少听到的小众品牌也有可能迅速蹿红。微信和微店淘宝店是相互关联的,有的客户第一次交易,会对这个产生怀疑,那么就会通过卖家的淘宝店或者微店进行交易,这样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障。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无疑,活跃于朋友圈中的微商们,是微信生态中“小而美”商业业态的存在,虽没有得到微信的正式认可,但也并未被微信否认,毕竟微商所代表的真实个人用户正是微信的根基之一。微商们最开始或虽是“无心插柳”成长起来的 ,但毕竟也给原本寂静的朋友圈带来一定的困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销一词的官方定义目前是多层次直销和层压式推销的合称,属于一种经济犯罪行为。1990年11月14日,雅芳为中国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正式名称为“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此后,各种名目传销公司遍地开花。但在1998年4月21日,中国宣布不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批准登记的最迟应于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所以,国家对于传销行为是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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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 传销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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