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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立案查处违反新《广告法》的鸿茅药酒广告

来源:中国工商报编辑:2015-09-09阅读量:8444

  直销人网讯:新《广告法》施行首日,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上海市工商部门对涉嫌违反新《广告法》行为的首个立案。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而由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说明该产品广告属于药品广告,显然与新《广告法》的要求相悖。对此,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则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不仅是在玻璃门等处贴有明星陈宝国代言的鸿茅药酒广告,店内许多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同样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但由于新法刚刚施行,新、旧《广告法》有一个衔接问题,而目前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基本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即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2015年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其广告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且使用了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就属于违法,需要查处。
  据了解,在新《广告法》施行前,虽然许多商家对违反新法的广告已经作了撤换,但也有商家暗地里准备了不少宣传单,试图暗度陈仓继续进行产品推广。如上海市南京西路的一家冬虫夏草专卖店,销售人员就曾拿出不少灵芝孢子粉的宣传单,称其有“保肝”“护肝”“抗肝纤维化”“减毒增效”“辅助抑制肿瘤”等疗效。对此,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南京东路市场监管所均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将作进一步调查。该所执法人员苏尚理说,原《广告法》对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原则性比较强,而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的功效哪些可以宣传、哪些不可以宣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处罚力度也大幅提高。
  上海市工商局对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的立案查处在当地引起震动。鉴于新《广告法》为“史上最严”,一些文案人员在广告策划中甚至出现了“销量好到违反新《广告法》”等表述。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指出,新《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销量好到违反新《广告法》”本身就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确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就涉嫌违反新《广告法》。原《广告法》施行20年,很多广告主和媒体已经习惯依据过去的法律做广告,但这样是不行的,必须尽快了解、把握新《广告法》的变化,依新法规范自己的广告行为。
  据悉,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明星代言鸿茅药酒一案,目前已经进入调查阶段,最终处理结果确定后将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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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工商查处 违反 新广告法 鸿茅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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