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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制止和防范网络诈骗活动发出紧急通知

来源:国务院编辑:2016-08-06阅读量:166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打击”民族大业“诈骗和”精准扶贫“微信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揭露民族大业诈骗及微信传销刑事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国务院

  2016年7月26日

  (此件对内公开发布)

  关于依法公开揭露民族大业诈骗及微信传销刑事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全国打击“民族大业”行骗和“精准扶贫”微信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制止和防范网络诈骗活动发出紧急通知。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出现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诈骗,组织者在QQ群,微信群宣传打着“中央军委监管”的旗号,甚至冒用国家领导人名义所谓“讲话”进行宣传鼓动(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20年中国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中国梦”),并要求“家人”转发,伪造国务院,中央军委,财政部等国家政府部门单位印章,自行编造证件、公文、票据等。该骗局表示,参与“国务院财政部民族资产项目”,只要交几十,几百元办理会员认证,就有可能获得上千万元精准扶贫金。但要办理会员手续,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姓名、性别、年龄、手机号、身份证号、地址、银行卡号等详细个人信息。此外,还有一个“由中央监督的民族大业有功人群安家费发放办法”,只要交几十元办理银行卡,可领取救助资金上百万元,甚至还可以“配置股权”“穿军衣装、挂军车牌、享受部队将军编制”。组织者编织各种荒唐的理由进行诈骗,要求微信群里每个人都把群名改为姓名*电话*推荐人模式,还有各种专门设置的推荐人机制,此行为可视为典型的变种传销!

  历年来各地工商公安均有查货此类诈骗案件,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传播。变种越来越多,隐蔽性越来越高,检查难度加大,事态越发严重!此传销行为与金融诈骗一样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

  至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郑重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存在任何冻结的民族资产,所有的以“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性质所进行的项目以及项目者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诈骗行为。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政府项管部门及公安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上报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诈骗案件相关信息,接受受害人民群众举报。

  (二)相关部门与执法机关公开民族大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咧》<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诈骗案件信息主要是指其组织者诈骗犯罪的手段和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各起案件各地检察院逮捕令文号,批准机关,其他组织者的名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查处的种类和依据,刑事处罚履行方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三、打击的权限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试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此类诈骗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四、程序和方式

  (六)对牵扯人民群众范围不大的诈骗案件信息,自行公安机关逮捕之日起或法院判决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受骗人民群众范围大和社会稳定破坏严重的诈骗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络主动公开诈骗类、微信传销类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八)有关部门要将诈骗与微信传销案件涉及到的公司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警告内容,方便社会公众及时收到警醒。

  (九)对诈骗时间长,受骗人民群众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的案件归结上报至公安部相关部门,以安排协助工作。

  (十)公安机关公开案件信息,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案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十一)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人民群众社会法制宣传,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破获工作。

  诈骗量刑依据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外的原因未获取财务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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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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