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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宣判案件,非法吸金逾55亿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编辑:2017-04-05阅读量:9974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宣判,3000余投资人损失34亿!


  直销人网讯:3月30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华融普银案”。被告人蒋权生等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分别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宣判!

  据了解,华融普银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该案件也被媒体喻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宣判,3000余投资人损失34亿!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蒋权生、董占海共同成立华融银安公司。

  9月,两人又伙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华融普银公司。两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阳区中青大厦、京广中心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河祥地产”“京西北物流仓储”“岚临高速”“芽菜基金”等项目之名,以年回报率8%—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后收购华融普银公司、华融银安公司后,仍延续两公司先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并新增“成都阜外医院”“亦庄项目”“宏毅四号”等理财项目,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卢志银、白岩、王盛、邱峻峰为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积极带领团队参与两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2014年5月,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案发。

  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法院认为,蒋权生等八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朝阳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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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魏薇和李明拒不认罪

  华融普银于2012年注册成立,2014年6月已被北京朝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2014年7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做出批准对华融普银前法人代表魏薇、董占海的逮捕决定。

  一起在1年半左右的时间内,涉及金额近40亿元人民币、牵涉全国三千多名投资者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2016年7月6日,“华融普银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而魏薇和李明拒不认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权生伙同被告人董占海于2012年2月成立华融银安公司,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蒋权生伙同被告人魏薇、董占海于2012年9月成立华融普银公司,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李明,自2013年9月在其担任副董事长的中房能科公司控股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后,负责二公司的经营管理。

  蒋权生、魏薇、董占海、李明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在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经营期间,先后单独或共同指令担任公司市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白岩、卢志银、王盛、邱峻峰等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及京广中心的二公司经营场所等地,以二公司投资新发地空港物流、山东高速公路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且年投资回报率8%至15%,向社会公开宣传,变相吸收30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经审计,共计55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权生、魏薇、董占海、李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志银、白岩、王盛、邱峻峰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时,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而魏薇和李明拒不认

  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以投资收益率为11%的涉案300万元人民币的受害者张三(化名)女士,已经默默等待此案最终宣判结果很久了。惨痛的经历让她失去了丈夫的信任、儿子及儿媳的尊敬。更是每天沉浸在亲戚朋友的追债与埋怨中,身体状态非常不好。

  张女士想引以为戒用自己的贪欲和无知所引起的悲剧来警示其他群众,当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应读懂产品设置,明确自身需求,深刻意识到资产配置化保障性的问题,以总资产5%至10%的占比来进行投资最为明智,并正确认知自己的价值观念。不可盲从。

  另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张勃律师也告诫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了解项目或投资途径以及真实性的当事人:不应盲目包揽或介绍他人进行投资。

  以赚取佣金为主观意识一手包办的投资行为,无论出资方是否与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都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投资机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时,公安机关会立即追溯其资金来源,依据相关路径讨回涉案资金,包括曾经认为不可能被人所知的佣金点位及中介费用。一经查处必须原数返还赔偿给受害群众,并根据资金量级来判定其诈骗罪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大家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手段各异、难以识别的非法集资情形,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投资者对于“一夜暴富”或者“快速致富”的宣传要有理性的判断和选择,提高防范意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的产生。

  结语: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同时,也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甚至向周围的亲朋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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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 损失34亿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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