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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传销殴打致死,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邦网编辑:2017-06-12阅读量:13361

被骗传销殴打致死,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直销人网讯:去年7月,22岁的小军(化名)刚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被一名女网友骗到合肥拘禁在一传销组织内。接下来几天,因为不听话,小军遭多人殴打体罚,最终年纪轻轻的他永远离开了人世。昨日,欺骗、拘禁、殴打小军的七名90后被告人在合肥市中院受审,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被骗传销殴打致死

  小军是河北人,去年7月份从一重点大学毕业后,离开家去见一名女网友。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家。家人曾经电话询问过小军,收到的回复是:“别问了,我没事。”而之后,小军就处于失联状态。原来,小军去见的这名网友,其实是一传销组织的成员程某。当年7月12日,程某将小军骗到合肥一传销窝点。

  同年7月15日早晨,被殴打后的小军出现异常,神智不清。随后传销组织人员将小军背到楼下。在传销人员背着流血的小军到小区门口时,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名开车路过此处的某医院医生对小军进行了及时心肺复苏急救,但遗憾的是小军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小军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检方认为,张某等5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5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等2名女子将小军带至传销窝点交给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在庭审现场,张某等5人均承认他们打了小军,但都表示自己打得不重。庭审中,有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也是被其他人骗进传销组织,遭遇拘禁。昨日,小军的父母均来到庭审现场,要求从严追究告人刑事责任,另外,提出了共7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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