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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魔已高一尺 法律惩戒之道能否高一丈?

来源:法治周末编辑:2017-09-29阅读量:9358

  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对聚集型传销易发、多发区域,全面反复清查,完善防控、遏制措施,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对重点招聘平台的排查,压实平台企业的责任。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并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大学生和求职人群的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

  李文星的离世,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拉回到传销的话题上。

  1980年代开始,传销悄然进入我国市场,并迅速蔓延,对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过长时间的治理、打击,传销案件数量出现回落,传销犯罪的发案高峰期已过,但传销犯罪仍将长期存在,不容忽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师刘晶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然而,30多年过去后,在逐渐升级的监管之下,传销却依然屡禁不止。

  有效执法的依据是完善的立法。有专家指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对30人以上且层级为3级以上的传销组织、领导者进行追诉,立案标准较高。

  而且,“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众多的参与者起到的打击力度过小,从而造成一些传销人员再犯。另外,随着手段不断翻新,传销对于法律的规避能力越来越高。

传销魔已高一尺 法律惩戒之道能否高一丈?


  3级、30人——传销定罪的要件

  产生于美国,成型于日本,到1980年代传入我国。30多年的时间里,传销经历了迅速蔓延,转入“地下”“乔装改扮”的系列历程,一直“存活”至今。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传销不但涉及领域、行业众多,且花样百出、“与时俱进”。但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仅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而该罪的定罪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提出,传销定罪的标准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3级、30人,这是传销定罪的必须要件。”周浩说。

  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该规定明确为: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人员;管理、协调人员;宣传、培训人员等五类。

  量刑规定,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2013年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这一概念,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的人数、资金量,危害程度等方面,规定了五种情形。

  “3级和30人以上的规定较为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从立法角度向记者解释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通过人数确认组织的存在,30人就是对于传销组织人数的认定。还需要通过3级层级关系确认在组织、领导中作用的结构认定。

  关于人数的确认,主要是根据对于传销活动的分析,传销是从一到三倍数增长的,从1到27人中间仅有3级。袁彬告诉记者,实践来看,因为30人而无法立案的传销案件相对较少,即便有,其涉及资金、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危害并不是很大。

  袁彬指出,立法层面的关键问题在于,根据刑法,“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传销组织中的一些从犯量刑过轻,甚至一般情况下,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为传销组织构架较为严密,最高组织者常藏于幕后。稍有风吹草动,往往闻风卷款而逃。

  另外,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袁彬表示,有些情况下,传销组织的经理、主任,虽然是“施害者”,也有可能是被害人,在量刑上不宜过重。

  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统一

  虽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李文星深陷传销组织被害致死一案,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人们,法律的惩戒慢于违法犯罪的步伐,尤其是针对传销的变体,辨识难度较大,往往造成罪责刑不统一。周浩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一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都具备三个特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其一,是需要认购商品、服务或者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该商品或服务很可能购买人并不实际需要的,购买只是作为一种加入的资格,越到后期该商品或服务就成了一种莫须有的符号。

  其二,传销组织参与人员收益来自于后来加入者所缴纳的资金,并以此方式维持整个组织的运营。

  其三,金字塔形的收入分配层级架构。发展下线,形成五级三阶制的网络层级构架。

  在这些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传销组织人员除对受害者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致人死亡案。

  “如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阮齐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随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断演变,现在一些传销组织采取“资本运作”“金融理财”等形式。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相互交织。

  阮齐林对记者说,因为参与传销人员身份、参与模式、层级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案例的认定有所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

  阮齐林举例说明,目前一般企业的利润率如果能达到10%,已经是非常可观,但是按照传销模式所宣传的盈利途径,有的堪称一本万利(例如“北部湾1040阳光工程”),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对于传销组织的这种宣传,稍有一些金融、商业常识的人,根据正常理解和判断,肯定不会参与。但偏远地区、受教育水平较低的人群,可能又是一种状况。

  “因此,由于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在定夺的过程中还是需要谨慎斟酌,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阮齐林说。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有效衔接

  有专家称,长期被举报、调查,一些传销组织却能屡打“擦边球”,保持“跌而不倒”。这源自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实践中,传销难以打击,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不立案、不调查、互相推诿。一位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

  袁彬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传销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也会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工商机关的执法力度有局限,需要公安等其他门配合。

  “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才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

  2016年年底,有媒体撰文揭露河北燕郊存在的举报传销难、调查难、多部门相互推诿等情况。该媒体报道指出,到工商局举报某传销组织后,被推到了“打传办”,又被推到了公安局,最后又被公安局又推回了工商局。

  “不可否认,很多组织就是利用了这种‘三不管’的真空地带打法律的‘擦边球’。”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宏伟对记者说,但有时候,公安部门侦破了非法传销案件,由于定罪门槛过高,量刑过轻等原因,打击力度过轻,范围过小,起不到很好的规制、警示作用。如此导致很多人员成了传销惯犯,严重影响了公安打击传销犯罪的积极性。

  如果不加以严厉惩戒,任由传销蔓延,形成各行各业都采用的营销模式,或“类传销”模式经营,后果将不堪设想。

  需建立多管齐下的防范机制

  目前,传销活动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因此打击传销就成了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除了立法、司法层面,还亟需建立多管齐下的传销防范、预警机制。”刘宏伟说。

  首先,应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传销活动涉及人数众多,一些地区的居民为了经济利益,而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地方政府某些领导禁不住诱惑收受了来自于传销组织的好处为其“开绿灯”,无形之间都成为传销组织的“帮凶”。

  “加强户籍管理,一旦发现传销聚集处,应及时遣散相关人员。另外,利用大数据信息,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监管和控制。”

  其次,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重点监控短时间内大量资金流入的账户,以及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加强对疑似传销人员、有前科人员的账户监管。

  随着不断地演化,很多传销模式并不以暴力面目示人,反而以善心会、金融理财、创业、投资等名目,满足被传销人员对于名利、情感等需求。媒体方面,多揭露一些传销新型手段。

  刘晶晶指出,传销在中国仍有滋生土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众文化水平不高,辨别能力差,贪图小利,幻想一夜暴富。国家需要进行多元化的普法,让公民充分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提高对于传销的鉴别能力,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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