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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钱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后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

来源:反传销快讯编辑:2018-11-14阅读量:15039

  河南一男子参加南宁“西部大开发”传销为了包装自己发展下线,从上线传销人员借钱购买宝马车。结果没有获得高额回报,还损失几十万元并欠下一身债,最终落得妻离子散、有家难归。

参加南宁“西部大开发”传销不但损失几十万元,还被上线告上法院

  金融智商税近日获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因参加传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潘明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份,苏文华的丈夫张桂明和朋友付德秀约潘明和吃饭,席间谈到“西部大开发”项目如何赚钱。2012年3月份,潘明和在张桂明和付德秀通过反复电话邀约后,来到广西南宁考察“西部大开发”项目。
  在考察期间,张桂明和付德秀以高规格、高标准招待,住高级宾馆、饭店,陪同潘明和游山玩水,并对潘明和进行洗脑。潘明和见张桂明和付德秀每天花钱如流水一般,误以为张桂明和付德秀通过“西部大开发”项目的确赚到钱了,于是就加入了该传销组织。
  2016年5月26日,张桂明和付德秀对潘明和进行包装,购买高档金银首饰,并答应借款10万元担保潘明和购买宝马车,用于偿还购车贷款。
  短短几年时间,潘明和在南宁至贵阳期间,不但没有获得传销组织当时承诺的高额回报,还花光所有积蓄并损失几十万元欠下一身债务,最终落得妻离子散、有家难归。
  据查,2016年5月26日,潘明和给苏文华出具了一张借口为12.4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次年5月26日还清。
  次年,潘明和并没有归还该借口,苏文华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8年5月17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潘明和告上光山县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要求潘明和给付借款及利息12.4万元。
  庭审中,一审法院明确告知潘明和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案,但潘明和未有提交报案或经公安机关认定是传销这一违法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故对潘明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
  2018年8月6日,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潘明和给付苏文华本金及利息12.4万元。另外,驳回苏文华过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潘明和负担。
  法院宣判后,潘明和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中,潘明和向法院通过范传晔和郑莉的证言,欲证明自2012年3月去南宁与范传晔、郑莉跟张桂明、苏文华从事传销的事实,范传晔、郑莉未能证明苏文华与潘明和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形成、款的用处。
  二审法院认为,对该借款是否用于传销的问题,潘明和虽书面答辩购车为了传销包装,借款为了归还购车款,但潘明和没有证据证明。
  虽然,潘明和与被苏文华共同参加传销组织、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但潘明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非法、合法予以辨别、认知,也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上诉提出参加传销组织的认定。
  10月26日.二审法院认定,潘明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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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西部大开发”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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