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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法院审结一起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

来源:法制日报编辑:2019-12-09阅读量:41190

  近日,重庆璧山法院对陈某等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郭某加入传销组织,依托该组织网站会员管理平台,采用拉人头、在微信中发布分享链接等方式吸引并发展会员,通过布施受助引荐奖励等方式获得大量的动态模式和静态模式收益。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10层,获取静态利益107900元,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为100907元;向某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11层,获取静态收益22800元,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9322元;郭某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15层,获取静态收益66900元,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670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向某、郭某参与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扩大传销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按照罪刑相适的原则,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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