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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武汉新田”传销组织一代理商获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编辑:2020-05-29阅读量:18064

  5月27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案件的判决书。反传防骗快讯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男子唐某全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宣判!“武汉新田”传销组织一代理商获刑五年六个月

曾经的“武汉新田”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
  该判决书上显示,自2007年年底,被告人唐某全在山东省泰安市参加“武汉新田”传销组织以来,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推销传销组织“娇妃”牌化妆品为名,利用一些群众急于摆脱贫困、发家致富的迫切心情,采取欺诈、诱骗等方式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课的方式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要求参加者需缴纳一定金额购买“娇妃”牌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传销组织会员,并按照加入的顺序和购买产品的数量确定层级,依据欺骗性很强的“五级三阶制”发展传销人员,以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C级培训员、D级推广员、E级会员五级顺序组成层级。
  其中,会员业绩点数要求在70-200范围内,推广员业绩点数在300-900范围内,培训员的业绩点数在1000-6400范围内,代理员的业绩点数在6500-39200范围内,代理商的业绩点数在39300以上。
  唐某全参加该传销组织后,由其上线吴某琴帮其发展李某等二人,并将李某等二人作为其的两条下线,往下发展传销人员。
  先后直接或间接将李某风、谈某明、王某丽、徐某敏、邱某仁、王某萍、张某新、谭某明、方某良、罗某林、罗某、王某青、张某、易某华、祁某夫、董某丹、付某福、张某景、李某鹏、于某青(以上人员均已判)等200余人发展成为下线。
  随着发展下线人员增多,唐某全从会员级别逐步晋升到第五层代理商级别。唐某全从会员级别逐步晋升到代理商级别后,其根据吴某琴等人的安排,负责收取从事款、下发工资,管理吴某琴和陈某革(已判)整体传销网络等工作。
  管理的传销窝点分布在涡阳县、利辛县、阜阳市区和颍上县。其先后使用其本人和宋某国、萧某琼(已判)的银行卡进行收转从事款及本人和所管理传销人员工资4162491元,非法获利十五万余元,其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2019年10月份,唐某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为躲避追捕,通过微信与办证人联系,按办证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一寸证件照片和收货地址,以300元价格购买姓名为卢某旋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
  本院认为,唐某全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唐亚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为逃避追捕,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并根据唐某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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