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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为名在大连开展传销活动 12名头目被公诉

来源:反传防骗热线编辑:2020-10-21阅读量:44274

  10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打着“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的旗号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等12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为名在大连开展传销活动 12名头目被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宋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姜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

  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管理2个盘,分别系C3、C2级别,同时担任讲师职务,盘内成员四十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宣传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丙”,参与管理3个盘,担任C2级别,盘内成员六十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丙”,参与管理3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八十余人,负责组织团队活动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乙参与管理3个盘,其中2个盘为C2级别、1个盘为C1级别,盘内成员四十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于某甲参与管理3个盘,系C3、C2级别,盘内成员七十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职务,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管理4个盘,分别系C2、C3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管理2个盘,系C1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庞某某参与管理2个盘,系C3、C2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宋某甲参与管理1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管理3个盘,系C2级别,盘内成员七十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管理2个盘,系C3、C1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发展下线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管理2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三十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为名在大连开展传销活动 12名头目被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宋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宋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姜某某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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