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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币圈的典型案例,不要再误入歧途了!

来源:利剑在出击编辑:2020-12-24阅读量:29562

  今天来分享几个案例,看了下都是最近发生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贝壳国际(传销)

  “贝壳国际”平台系由石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创立,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培训、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传销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加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无实际价值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导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资金投入额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8年底参与“贝壳国际”平台的传销活动,发展张某某、严某某、鲜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发展的下级账号共分10层,直接下级账号32个,所有下级账号共3,788个。

  目前已被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

  案例二:BHTC(诈骗)

  该平台可人为控制涨跌)投资虚拟货币,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6月21日平台关闭,邹某某安排将相关电脑、手机等毁灭。

  2019年6月15日、16日、17日、18日被害人王某某共向被告人及该平台提供的三个账户汇款共计65.1636万元。6月21日平台关闭,几天之后邹光安提供38万元现金由唐某某分配给每个人(唐某某分得6.3万元、贺某某分得5.9万元、李某某分得5.9万元、蔡某某分得6.3万元、詹某某分得5.9万元、魏某甲分得5.9万元、倪某某分得1.8万元)后各自外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詹某某退赃6万元;同年8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退赃6万元;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退赃6万元。

  目前已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公诉。

  案例三:挖矿偷电(盗窃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段某某(已判决)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在我市湛河区**大道*侧**村一处厂院内,接收他人托管的虚拟货币挖矿机(高耗电设备),私自架设电缆线偷电运转挖币,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获利。被告人王干林长期吃住在矿场,负责看大门、望风,发现电力稽查即拉下矿场电闸并用对讲机向段某某通风报信。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查处了该厂房,扣押虚拟货币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等窃电设备。上述挖矿机型号、运转时间均不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实际窃电量计算,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

  目前已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其实吧,在币圈、盘圈这些地方,主要也就是上面几个罪,目前见得最多的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去年忽悠进来的新人都去搞传销去了,并没有真正的进入币圈,所以去年曝光了很多盘,简直是一天一个,到了今年倒是也消停了不少。

  至于诈骗罪呢,其实币圈的骗子就太多了,稍不留神就会上当,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不要轻易的相信某些人,否则最后损失惨重。和传销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拉人头,有没有等级制度及拉人头返利,这个很容易分辨清楚。

  第三个盗窃罪,倒是听说过不少人偷电挖比特币的,之前还有某个学校的校长偷电挖比特币,但是这些查出来都太容易了,就是节约了那么点电费,最后判的还都不轻。

  对于普通的小韭菜来说,其实一般也不会踩红线,安安心心炒币什么的就可以了,当然就算你能耐大了,也不要越界,上面这些人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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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 典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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