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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规:涉及医保、直播带货、个人隐私等方面

来源:中新经纬编辑:2021-05-06阅读量:7499

  即将步入5月,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全国性新规方面,医保骗保罚款金额明确、电商平台禁止“二选一”、直播带货不得虚构交易数据、常见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确定、遛狗不牵绳将违法……地方性新规方面,涉及招聘平台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等。

  全国性新规

  打击骗保、乱开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个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相关资料等方式骗保的,均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5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直播带货不得虚构交易数据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5月2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等。

  四部门明确常见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非法集资清退资金来源包括代言费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等。

  化妆品产品名称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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