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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数字货币刷单”搞虚拟投资?实际上是传销犯罪!

来源:大众日报编辑:hui2021-10-25阅读量:11011

  10月20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在普东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赵某、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加入“虚拟数字货币传销交易平台”,参与名为“数字货币刷单”的虚拟投资项目,该项目对外宣传通过下载“AR”“MARK”等软件低买高卖“数字货币”获利,而实际获利方式为不断发展下线,拉拢新成员参与。后陈某发展赵某,赵某发展邱某某等人,各被告人通过发奖金、旅游、聚会、发红包、承诺不赔钱等手段不断发展社员,吸引大量人员参加投资,以参与人数和会费缴纳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截至2020年10月17日,陈某、赵某均已达到常务理事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均超过400人,涉案金额均达千万元,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前已达到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70余人,涉案金额200万元。


  “数字货币刷单”平台突然关闭,致使参与投资该项目的人员发现自己被骗,遂集中报案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陈某、赵某情节严重,各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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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刷单” 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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