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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震慑非法集资!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连续发布5张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州报道编辑:ya2022-05-05阅读量:9737

       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银保监局连续发布5张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11名保险从业人员因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其中,终身禁业属于最严重的处罚情况。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作案的情况近几年一直存在,同时,以非保险身份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此前一天,4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监管部门已召开2022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此次会议强调,将继续对非法集资保持严打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截至记者发稿,大连、宁夏等地方银保监局均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提示,吉林、深圳、山西、福建等地方银保监局亦发文表示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防骗反诈、理性投资借贷等宣传教育活动。


“组团”非法集资


       根据重庆银保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周媛、张念来、谢逢平、廖强、李芳、孟雷、陈雪、张晓波、万玲、何兰萍、张君等11人分别来自5家大中型人身险公司,这些人员在保险公司任职期间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盛云穆迪公司发行的“盛云大山”产品,帮助盛云穆迪公司以销售基金为名,非法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14798号】显示,投资者与盛云穆迪公司签订“盛云大山”基金招募认购书及合伙协议一份,约定盛云穆迪公司设立重庆盛云大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集合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资金投向重庆大山化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收购加油站,为全体合伙人提供资产增值服务。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劣后于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及回收投资本金,而后普通合伙人分配收益及回收投资,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收益为年化9%。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的【(2020)渝011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公布查明的信息显示,2015年1月,盛云穆迪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备案登记盛云大山私募基金,2014年12月~2017年2月期间,郭一穆等人通过万玲、封华、张晓波(均已判决)招募有保险从业经历、无基金从业资质的被告人万玲、张念来等业务员组建了销售团队,并在重庆市内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保险公司客户等公开宣传盛云穆迪公司发行的投资资金额为20万元起、承诺本金案例及固定年化收益8%的“盛云大山”基金产品,帮助盛云穆迪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媛、张念来、谢逢平、廖强、李芳、孟雷、陈雪、张晓波、万玲、何兰萍、张君共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授权,重庆银保监局对以上11人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8年4月,基金业协会就在官网发文明确表示,有的机构假称资金在知名金融机构托管,实际并未托管,罔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其中就包括盛云穆迪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盛云穆迪公司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信息也显示,盛云穆迪公司已经被吊销。


基层成“重灾区”


       实际上,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保险从业人员多是基层员工。



       据悉,去年10月,银保监会在2021年上半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情况的通报中指出,保险基层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发生,呈现出作案主体多、涉众面广、案均金额千万元以上、维稳压力大等特征。既有通过违规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有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保险单证等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如某人身险公司河北邱县支公司原负责人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05人、1.02亿元资金。


       相关案件暴露案涉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对内部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粗放、员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记者以“保险代理、非法集资、诈骗”为关键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共有近200份相关文书,其中,包括险企财务人员借保管印章之便以单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保险基层从业人员自办或入股投资类公司、网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险企支公司经理和员工在险企终止相关保险业务后仍对外经营该产品骗取保费;保险机构支公司经理和营销人员私刻险企公章骗取保费等。


       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黑12刑终21号】显示,某大型寿险公司肇东支公司员工刘某曾负责财务工作,并管理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05~2013年间,经领导于某同意,刘某便以单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由刘某代表单位给出借人出具借款手续,借款用于单位垫付保费、企划费用、员工工资及其他日常各项开销。于某离任后,黄某接任肇东支公司总经理,刘某继续采取同样方式以单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随后,肇东支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被收回统一管理。刘某便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私刻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使用伪造的单位印章给一部分出借人开具借据,截至2019年5月,仍有共计43人的1414万元借款本金未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隐匿资金去向,拒不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刘某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赔的赃款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记者调查发现,仍有保险基层从业人员在职期间以“年化10%”等高额收益为由头,销售其他机构的“短期理财产品”。


养老领域是监管重点


       乱象背后,银保监会已多次明确要对非法集资等进行严厉打击。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通知》称,近期,部分理财公司或平台虚假宣传与保险公司合作,对外宣称投资项目由保险公司担保,保证投资资金安全。经监测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隐患。其假借金融机构名义增信,一旦爆雷,风险极易向金融机构传染。


       今年1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称,部分未经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备案,但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字样的机构,涉嫌以保险、保险中介、分红理财、代理维权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诈骗、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违法违规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部分案件已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2022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强调,将继续对非法集资保持严打态势,形成有力震慑。同时,紧盯养老、投融资等重点领域,稳妥有序出清风险。持续深入开展重点案件督办,按照“三统两分”原则处置跨省案件,加大存量案件处置力度,力争早日扭转案件积压局面。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从严从实做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持续扩大防非处非宣传月品牌影响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持续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落实,各地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细化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提升依法打非处非能力。


       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该文件指出要强化工作协同,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反欺诈、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消费者等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


       记者注意到,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之前,4月15日,宁夏银保监局已经针对保险中介“无证”机构涉嫌违规开展业务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保险兼业代理”等字样但未经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备案,可能涉嫌违规开展保险、保险中介、非法集资、诈骗、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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