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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数据分析,食品安全职业打假!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公众号编辑:ya2022-05-26阅读量:9313

       近日,重庆忠县王女士销售150碗熟肉被职业打假人邵佰春举报并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退赔总计近5万元。该案例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职业打假”这一社会现象再次出现在公众舆论中心。


       职业打假人即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的人群,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退一赔一”的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制度后,职业打假人由此产生。《食品安全法》将“买一赔十”立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客观上推动了职业打假人在数量上进入一个高峰。


       关于职业打假,法律界与公众讨论的核心都指向了职业打假的正当性问题。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职业打假明显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牟利工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维权成为一条产业链,正常的维权生态和市场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的破坏,这也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相背离,构成了屠龙者本身成为恶龙的现象。


职业打假的特征与趋势全解析


       近日,中国市场监督报公众号就发布了一份报告,基于重庆法院关于食品安全的案例数据展开相应分析,以期发现目前职业打假的特征与趋势,为研究职业打假这一现象提供素材与视角。作者为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赵长江。


       记者在此为大家摘录分享,想要阅读全文的小伙伴,可以点击链接跳转《职业打假的特征与趋势全解析》


01打假胜诉率天津、重庆最高‍


       课题组对2017-2021年来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wkinfo.com.cn)的18167条检索结果(以“最近5年”、“食品安全”、“一审”、“侵权责任纠纷”、“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了分析。


       重庆从2017年至2021年12月间,因食品安全被判决退货并赔偿的案件总数为10648件,占全国总数的59.08%,居全国第一,比排名第二的广东省多出9049件。可以看出,重庆是食品安全维权类打假的重点地区。



       全国以及排名前十的省市的裁判结果统计:



       图表显示,全国法院系统一审支持/部分支持占比77.79%,案件总数为14132件,一审全部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21.43%,案件总数3893件,总体上偏支持的态度。胜诉率最高的城市分别是天津和重庆。胜诉率最低的是福建和北京,分别是17.14%和32.95%。


       报告分析表明,重庆地区总体上对于职业打假较为宽容,在案件胜诉率与绝对数量上处于前列,这客观上推进了职业打假人涌入重庆进行打假的现象。数据显示,重庆地区的职业打假人呈现家庭化、抱团化、公司化的特征,部分打假人通过个案及全部案件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重庆地区被打假的对象主要是超市、小副食店、药房、茶叶店和经营农产品的农民等,部分被打假的门店在诉讼后不久就关闭注销。


02对职业打假的反思


       我国法律一方面实质限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基于政策考虑对于职业打假进行了一定的宽容处理,这客观上导致了理论与实践上对于职业打假认定的分裂。多数打假人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实际上利用打假进行经营性行为,重庆地区打假团队的抱团化、公司化就是一个明证。在个案中部分法官怠于查明,进一步纵容了职业打假人牟利化、扩大化的趋势。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不断出现了否定职业打假的案例,并创设了许多有益的裁判规则。例如:珠海法院对于职业打假只支持“首案赔付”,该院认为民事打假的目的应当是通知下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而非反复和聚众购买来谋利。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白皮书》强调了必须系基于生活消费的购买,并严格区分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安全但不合格的食品不适用十倍赔偿。深圳宝安法院在(2021)粤0311民初2248号案中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打假人提起的同类案件,进而认为职业打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此外,一些地区甚至将个别职业打假纳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如(2020)京0108刑初2220号、(2020)苏02刑终284号、(2020)鄂0922刑初227号案中,北京、江苏、湖北的审判法院将知假买假、索要赔偿等严重情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03展望


       职业打假在出现之初,有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因此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但目前职业打假的家庭化、抱团化、公司化特征,已经远远超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职业打假人已经从当年的屠龙少年,变成了恶龙。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实践中,甚至有打假人开始从事教学,收费培育更多的打假学徒,这一行业明显已经开始走入歧途,甚至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解决这一问题,固然要从立法上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反思和调整,细化欺诈和赔偿的适用情景,但在立法解决之前,司法机关也应当发挥能动性,运用法律基本原则在个案中进行矫正与补偿,避免司法消极主义导致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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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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