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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相信躺着就能赚钱的传销骗局!

来源:杭州司法编辑:ya2022-06-13阅读量:9078

       “入会只需把钱交,拉了人头有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披着“合法”外衣,喊着“励志”口号,利用人性弱点,从事违法行为,迷惑性极强,也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


       下面一则行政复议案例,教大家看破传销组织是如何设立骗局套路人心的。


案情介绍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区某大酒店有人进行传销活动。当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共计60余人。经初步调查,发现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酒店推介的过程中,要求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包括食用菌饮料、草本牙膏等并在APP上注册成会员,其推广行为涉嫌传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某公司运营推广微信小程序,通过制定经营与会员发展规则,设置有会员、线上代理、线下店长、经理等不同等级,促使会员推荐新消费者在软件指定平台上购买商品成为会员来推广软件、销售平台内产品,使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在后台管理系统内形成上下线关系,发展他人成为会员以牟取下线返利计提。


       同时,通过设置不同的奖金制度,以下线人员的消费情况为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依据,同时根据下线会员购物取得的返利进行多层级计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公司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行政复议释法说理,某公司认可该处罚,并主动申请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贴士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温馨提示


       近年来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依托APP、小程序、网络商城等网络平台,以电子商务、微信营销、消费返利等模式,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为手段,打着“网络货币”“金融互助”“消费投资”等噱头,各类传销行为频频出现。传销组织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混淆视听并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老百姓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掉进传销陷阱,祸及财产、家庭和他人,甚至会引发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该案警醒,无论面对何种形式的传销活动,都请大家提高警惕,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神话,要知道幸福都是靠脚踏实地奋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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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着就能赚钱 传销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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