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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被罚25万 安徽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网编辑:ya2022-12-15阅读量:6472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12日消息,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劣质柴油与不合格燃气灶具、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5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赵某某在售的燃气灶具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销售点一楼销售展台及二楼库房内发现存放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共计25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经检验,案涉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铭牌标志项目均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总计3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质量关乎千家万户安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燃气灶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案例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案


        2022年9月2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各罚款25万元。


       2022年6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卫健委、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近百位老年人正在观看的宣传视频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经查,案涉视频由颜某策划,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制作。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结合现场授课的方式宣传保健食品极瑞牌灵芝孢子油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截至案发,案涉胶囊的销售金额为29.67万元。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和颜某对保健食品灵芝孢子油胶囊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通过制作视频、开展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发现问题立即拨打12315进行维权。


案例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2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获含氰化物狗肉1000Kg,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骆某某正在运输的狗肉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骆某某和孙某于2022年5月24日晚23时左右,自江苏省镇江市驾车至淮南市淮南西收费站,车内有一批冷冻带皮毛狗肉,数量20袋100余只,重量约1000Kg。当事人称涉案狗均为其自行喂养、自行屠宰,但无法说明具体的屠宰方法,也不能提供案涉狗肉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局遂将该批狗肉依法扣押。5月2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扣押的狗肉抽样送检,经检测,案涉狗肉检出氰化物,含量分别为4.92mg/Kg、1.98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氰化物水溶液中的氰离子有剧毒,氰化物进入人体后会迅速引起组织缺氧,导致组织内窒息死亡,即使轻度中毒者也常伴有头痛、头晕、乏力等症状。本起案件的查处,极大震慑了不法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案例四: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6月15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库存0#柴油712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厢式货车内销售的0#柴油实施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硫量超标。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购进0#柴油共2907.5升,在未经设立登记和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0#柴油销售给工地上挖掘机使用,共售出2195.5升,库存712升。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销售不合格柴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添加不合格柴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案例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优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优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罚款2.4万元。


       2022年4月1日,接群众举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优果生鲜配送公司经营的冷冻食品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多功能喷码机及涂改液等工具,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在食品届临保质期前,用涂改液将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擦掉,用喷码机在食品外包装上喷制新的生产日期,从而达到延长产品销售期限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重点关注的信息,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进行食品溯源调查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使得食品无法追溯,造成极大食品安全风险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依法处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较好地落实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蜂蜜案


       2022年6月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蜂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不合格蜂王浆17.13kg及违法所得,并罚款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蜂王浆”食品经抽样检测,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检验结论仍不合格,池州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蜂王浆”食品,当事人共生产6625袋(5ml/袋),货值金额7854元。截至案发,已装盒销售2840袋,剩余未装盒3785袋(称重17.13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羟基-2-癸烯酸是蜂王浆中特有的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又称王浆酸,具有杀菌、抑菌作用。如果食用王浆酸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蜂蜜有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食品抽检力度,为消费者织密食品安全的防护网。


案例七: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于某等犯罪嫌疑人11名。


       2022年5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买了3盒减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案涉食品,执法人员无法判断销售者身份信息。该局在将案涉食品送检的同时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并开展联合办案。经查,案涉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由于某等人通过微信在安徽、山东、湖南等地进行销售,涉案货值达2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鞍山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常被添加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案例八: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2年5月30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压力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案涉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2022年4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仍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压力管道的总长为12.3米,直径50mm,压力管道的压力(0.197mpa)大于0.1mpa,介质为氟利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需按时检验检测才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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