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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传销“新花样”!这些都是传销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编辑:云同德2023-11-23阅读量:4516

近年来,传销行为借助互联网等载体不断演化、变异,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传销模式。其中有不少“新花样”,让市民朋友们防不胜防。

在此,我们提醒您,凡是让你先交钱再赚钱的玩法,都可以判定有猫腻,拒绝参加;凡是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的,都和传销模式一样,切勿参与。那么现在都有哪些传销“新花样”呢?



01诱惑力十足的“诱饵”

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

02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

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03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

不间断地进行高强度“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04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

05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或者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

06时常变换的“传销噱头”

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投资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直销”等种种噱头。

07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

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增强传销欺骗性。

08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关于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

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出租房屋等便利条件的,均应受到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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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 打击传销 警惕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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