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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掩盖下的新型传销犯罪

来源:敬一法研编辑:云同德2024-01-18阅读量:4930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其实际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这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等八种主流数字货币价值至少达148.55亿元。

【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09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丁某、彭某1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陈某、丁某某、谷某某、陆某2、彭某1等人银行账户资金合计人民币607374.82元,冻结晏雨娇账户资金人民币1805387.35元,扣押被告人丁某某人民币7295990元,均抵作退赃款。上述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各被告人、同案人及其亲友协助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40320293元、扣押彭某1赃款人民币65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查封在案的以赃款购买的房产17套、汽车3辆,依法予以拍卖,抵作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亲友未退出的赃款部分及各被告人全案未退出的赃款部分、投资部分及收益,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库神、银行卡、U盘等依法予以没收。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       

 行为人通过建立专门网站和系统软件,以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货币等新技术、新概念作伪装,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推广,在无实质经营的情况下要求会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许以高利鼓动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的费用作为返利的依据,本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骗取钱财的传销行为,同时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外部行为特征。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中,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竞合,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要坚持发展人数与层级的形式判断与具体作用的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标准。网络技术开发人员明知其开发的软件所实现的层级体系和奖励模式被用于传销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的,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制范畴,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认定。

本案中Plus Token平台虽然打着区块链的旗号,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进行包装,以数字货币为媒介,但本质上,其采用的经营模式仍然属于典型的非法传销模式,在拉人头、入门费、设层级等形式特征之外,其“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来者的财产支付先前者收益”的模式注定无法长期维系,造成参与人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性自然高企,并最终导向“金字塔”的彻底坍塌。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构造。

本案中,就行为特征而言,Plus Token平台以“智能狗搬砖”“钱生钱”进行经营模式的欺诈与误导,收取入门费、设置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根据,本质上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样态。同时,其纯资本化的运作模式也带有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特点,但因无法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另外,具备网络专业技术的开发人员明知其开发的软件所具备的功能,亦明知其内设的层级奖励制度和所谓的交易平台的欺骗性等,为了获取高额的开发费用、技术维护费用等,深度参与了传销组织的网络平台的运作,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制范畴,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认定。如此认定,对其行为评价更为全面,更能体现其在网络传销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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