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康恩贝胡季强:圆满履职,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来源:康恩贝编辑:2014-03-14阅读量:10193

  直销人网讯: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至此,胡季强代表也圆满完成了本次履职之路。
  在10天半的会期中,胡季强代表全程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审议和小组审议。在代表团审议发言一次,小组审议发言四次,分别就《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修订有关法律,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平等法律环境的建议》、《“坚决向污染宣战”就是保卫人民生活的美好家园》等主题作了有深度更有温度的发言。
  本次大会上,由胡季强领衔提交并列入大会的议案8件,占大会议案总数468件的1.7%,在大会所有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中排名第四、浙江团第一;共提出建议10件。环保问题是重要的国计民生问题,也是胡季强在本次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此次提交的议案中半数均与环保有关。同时,针对已成为世界性问题的消费品安全问题,胡季强也作了积极关注并提交了相关议案。此外,作为医疗界的人大代表,医疗行业的话题在他所提交的建议中占了大头,其中有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涉及基本药物制度的,也有加快新药审批步伐的。
  胡季强说,作为人大代表,就要积极履职、参政议政,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才能不辜负肩上的责任和使命。也正因为这份勤勉尽职、善于并勇于发声的责任与能力,胡季强代表在会议期间赢得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截至3月13日上午10时,胡季强接受央视、央广、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及省市地方媒体采访近40多人次,相关新闻120多条,转载量2400多条。
  据了解,为做好今年“两会”的议案、建议提交工作,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胡季强就开始着手准备,深入农村、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各种形式调研,收集社情民意,以便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更切合实际、更有操作性。


  附件1:胡季强代表人大议案摘要【2014年】
  议案一:关于要求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国发生大面积严重灰霾,社会反响极大,大气污染进一步加重甚至恶化,对人民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也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
  中国大气污染时刻在发生变化,很多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对相关法律也应做及时修改和调整。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此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巜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修改时建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大气污染达标治理的标准,明确达标治理规划制订、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
  二、充实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监管的内容。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另外,处罚一定要“单位处罚和个人处罚并重”。
  议案二: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由于土壤污染类型多样、污染途径多、监管体系不健全、防治投入不足等种种原因,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已十分严峻,但目前有关土壤保护的法律却并不健全。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给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农产品国际产生不利影响。土壤污染防任重道远,依法治理迫在眉睫。
  调研发现,现行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为此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应明确必须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多元投入、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新格局。
  二、应明确建立土壤突发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和公共干预机制。
  三、应明确完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建立满足我国土壤种类多样化特点的土壤环境质量指导标准。
  四、应明确建立土壤污染等级划分制度,明确不同区域土壤污染者的治理责任。
  议案三:关于要求在《宪法》和《环保法》中增写“公民环境权”的议案
  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多国《宪法》和有关环境的法律中都对“公民环境权”作了明确表述。 而在中国,不仅在《宪法》里没有关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且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首先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并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应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议案四: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2013年6月17日,发生在内蒙古满州里海关——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走私熊掌案件震惊国人,类似案件时有发生,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使得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未重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在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执法体制机制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实践证明,原有法律已经很难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的形势变化,丞待加以修改。在修法时必须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在修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同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二、应明确规定制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专门制度。
  三、应对野生动物的禁食、福利保护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和野生动物致损补偿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四、应对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合理分工、明晰权限,部门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确立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就整合执法资源作出明确规定。
  五、应明确规定在划分职权范围时,应该将整个栖息地进行优先考虑,对整个栖息地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六、应明确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
  议案五: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的议案
  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世界各国纷纷调整海洋政策,加强海洋管理,壮大海洋工作队伍。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党的十八大也做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可见,对于中国来说,海洋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
  我们必须深化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状况的了解,加快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增强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海洋基本法》势在必行。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制定《海洋基本法》的目的是加深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现状的了解,加快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二、《海洋基本法》应包括至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二是海洋环境的保护。
  三、《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
  议案六: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统称为电子商务的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其交易量及增长速度十分惊人。电子商务蕴含着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易引发种种新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从而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的良性化、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电子商务法十分必要。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致力于制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把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四、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
  议案七: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品安全法》的议案
  近年来,儿童被洗衣机绞死,被汽车天窗夹死之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制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际发达国家大多已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安全法》,对遏制消费品安全事故确实起到积极作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全覆盖和适用,所以对消费品安全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界定消费品所涵盖的范围。
  二、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责任。
  三、归责原则和损失赔偿方面,应明确各类消费品安全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在确定归责原则基础上,明确损失赔偿的适用依据和标准。
  四、行政监管方面,应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消费品伤害监测、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预警和召回、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对违反本法案的罚责作出详尽的规定。
  六、应注意处理好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关系。
  议案八: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议案
  近年来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条例》的时代局限性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和经济形态的多元变化给社会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使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在中央决策和国家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刻不容缓。
  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指导单位的相互关系;按照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方向,为行业协会与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奠定法制基础。
  二、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行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能。
  三、通过立法,明确对商会的参政职能予以规范。
  四、必须借鉴国外商会立法经验、取长补短。
  附件2:胡季强代表人大建议摘要【2014年】
  建议1、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修订有关法律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平等法律环境的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在政策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三个平等“。这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和产权保护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从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这些精神,必将激发全民创业创富热情,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现行的《宪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存在与《决定》上述精神不相符合之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决定》精神,适时修订相关法律,为非公经济和私有财产权提供平等的法律和司法环境。
  建议2、关于尽快出台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严格执行的建议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大幅降低了药价,减轻了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保障了基层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但截至目前为止,卫计委暂未公布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使用金额比例,从而导致了”看病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的迟迟不出台,既使”看病贵“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非基药品种也挤占了基药的医保经费。
  因此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尽快出台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金额比例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考核和监管,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金额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建议3、关于加强工业污染物处理监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随着十八大精神的深入贯彻与执行,国家加大了环境整治的决心,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对工业污染物治理的力度,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在工业污染物特别是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经处理未达标、未处理直接偷排;与有资质污染物废弃物企业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异地倾倒现象。
  因此要求国家环保部门加大对工业特别是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全过程监管,鼓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建议4、关于敦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建议
  2006年SFDA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实施八年来, 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非处方药的特殊属性(购买和使用方式、可获得性、品牌影响力等),24号令对OTC品牌的创立和建设、对老百姓自我药疗择优用药、对非处方药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国内非处方药企业迫切需要依靠品牌创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今天,我们强烈建议修改24号令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给商标和商品名以应有的地位,鼓励医药企业创建品牌,做大做强品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优胜劣汰,推动中国自我药疗产业健康发展;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实现科学合理用药,保障中国老百姓用药方便、安全、有效。
  建议5、关于要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对部分药品原料进行行业垄断调查的建议
  医药产业是我国重要的民生产业,因此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医药产业监管政策和体制。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而言,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必须使用持有相应品种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对需要外购原料药的下游制剂生产企业而言,如果某种原料药系独家生产,或尽管多家生产,但通过签订统一价格协议、集中由某家企业垄断经销权和并购方式为同一集团控制,就有可能面临不得不接受高价格或被断货的威胁。由于国家对进入医保目录、基药目录药品(制剂)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和集中采购招标,一旦原料药被中止供货或大幅度提高价格,就会造成无法履行中标合同违约失去市场或因严重亏损放弃生产。近些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国家药监部门严格规范制剂企业原料药来源的政策,或利用独家生产权大幅度抬高供应价格,或通过并购、协议垄断多个企业生产的原料药,采用大幅度提高供货价格或指定某个制剂企业生产销售的方式控制药品制剂价格等方式,致使已经中标的企业因无法供货违约不得不放弃市场,而垄断者从中谋取原料药和制剂的双重暴利。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危害药品正常供应的垄断行为必须依法打击。
  建议6、关于敦促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的建议
  近几年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围绕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了多项研究和推进工作。今年上半年提出了建立以支付价为价格管理目标的改革新思路,最近,价格司就发改委正在研究的《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听取行业意见。此政策为推进支付价管理积累经验,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各协会及相关企业都给予了高度赞同。
  我们认为,实施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很好地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是建立更加能够发挥市场机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管理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对以医保支付价为目标的价格管理制度的改革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一项贴近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短缺药、带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运营、争创品牌并切实降低百姓医疗费用、减轻医保支付压力的好政策,将让百姓受益、国家受益、企业受益。殷切希望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该政策,并全面实施。
  建议7、关于《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近几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铬超标胶囊“事件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动摇了消费者对我国产品安全性的信心,而且类似事件还在持续发生。因此,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已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程。为确保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鼓励、促进优秀食品生产企业依托现有的国内国际标准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食品生产安全制度,建议对《食品安全法》的内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建议8、关于将沪金线动车延伸开通到浙江兰溪市的建议
  浙江兰溪市位于金华市西部,钱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部边缘。素有”三江之汇“,”六水之腰“,”七省通衢“之称。随着我省各地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兰溪市以往的交通优势逐渐消逝,特别是在对外交通方面,年底即将开通的杭长高铁客运专线也穿境而过,没有设立车站,用兰溪老百姓的话说,兰溪已经被”边缘化“了。去年7月份,增开的兰溪至南通列车,是目前唯一的一趟带T字头的客车,但由于沿途停靠较多,车次又少,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群众对出行的需求和呼声还有一定距离,为此,特要求增开兰溪至上海的动车。
  1、是融入”长三角“, 进一步加快浙中城市群发展的需要,能极大地提升金华浙中中心城市交通枢纽作用,进一步改善对外交通条件,促进金兰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2、是兰溪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十二五“期间,兰溪市明确提出要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要做大做强旅游业。无论是投资环境的优化、旅游业的长足发展,都离不开铁路的支持。
  恳切希望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等,一如既往地支持兰溪,加快对既有线路金千线的改造提升,早日促成实现兰溪人民开通动车的愿望!
  建议9、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完善药品监管体系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从2013年底开始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建议利用此次修法的机会,进一步完善药品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以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修订建议:1、加快药品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2、减少准入审批和简化许可管理;3、促进行业资源整合;4、鼓励新药创新;5、鼓励新商业模式的发展;6、改革监管体系,避免地方监管受制于经济利益;7、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8、加强药品广告监管。
  建议10、关于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其中的三个月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相比,明显太短,这个期限使当事人难以有充分时间认识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能否提出诉讼请求。考虑到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对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建议将起诉期限整体延长两年,并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起诉期限的起算点统一规定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又便于法院计算起诉期限。
- END -
康恩贝 胡季强

特别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包含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都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0898-6666606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