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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背景下的直销教育培训

来源:严法 刘忠编辑:2005-10-14阅读量:6538

――企业教育培训制度面临创新

   2005年9月,在《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后未满一个月,商务部就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员证试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试样的公告》等《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这些文件的颁布,进一步细化了对直销市场的监管制度,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本文中 ,笔者仅就其中关于教育培训制度方面进行阐述。

  
一、《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员培训的规定

   直销员的培训是提高直销员业务水平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直销业的发展。对此,《直销管理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从中国直销行业已经走过的十几年历程中,我们发现,直销从业人员基本素质问题既是直销企业发展的基础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直销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中国政府在开放直销的问题上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其关键性的原因也在于此。
   在开放中国直销市场上,政府和社会存在两种至为关键的担心:其一,是在直销全面开放后,中国企业不管具不具备条件,都纷纷涌入,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而这些企业一旦被批准进入后,由于对直销这种营销方式的个性化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又缺乏运用直销为自己企业营销服务的实战经验,只是怀抱一腔热情进入直销领域,在专业性管理人才缺失的前提下想当然地开展工作,难免在直销运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从而破坏直销应有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秩序,引发出各种混乱局面,最后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种成就的取得和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而中国未来的经济建设同样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直销行业的发展过程,其本身又是一个独立分销商不断倍增膨胀的过程,如果在此过程中,直销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不到快速提升,一定会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我们讲中国的直销不仅仅是一个营销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直销立法中,对中国直销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具备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直销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是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国直销业的规范发展,从某种程度而言,取决于直销从业人员队伍的规范发展。因此,直销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实际上也就成了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纵观中国直销业过去所走过的14年,1998年国务院之所以用"一刀切"的方式来整顿中国的直销业,并不是因为数量有限的直销企业如何不规范,重要的是直销员的行为已经非常混乱,直销员队伍里表现出的鱼龙混杂的状况与中国法律政策的巨大冲突。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引发1998年直销全面遭禁悲剧的原因,实际上是中国直销从业人员的群体行为。中国直销业的曲折发展恰好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关注中国直销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际上就是关注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四、直销员素质有待提高

   就目前而言,直销员的不成熟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一大部分直销员之所以进入直销业,究其本质原因,仍然是因为追求暴富的心理在作祟。直销吸引人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创业的自由性。
   第二,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有至少两千家的直销企业,这些企业采用各种名目存在着,而直销员对企业进行选择时,在追求暴富心理的影响下,往往存在盲目性,不能正确的做出选择,踏进非法传销组织的陷阱中。
第三,直销员不注重直销专业知识的积累,单纯从表面去理解直销、从事直销业,这样的后果是造成其事业无法作大,做长久。而这也是众多直销跳蚤在不同的企业来回游荡的原因之一。
第四,有一部分从1998年前就从事直销业的人,在98禁令之后,并没有退出直销市场,在积累了丰富的直销经验后,成为新兴企业的操盘手。这些操盘手往往不能从一而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攫取企业的一桶金。当团队已经稳定或即将崩盘时,又跳向另外一个企业。操盘手的来回变动,往往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常常能听到某某企业开盘,某某企业崩盘的消息,最终导致直销业的不稳定发展。

   五、企业教育培训面临重大考验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政府在此次直销立法中,包括在相关配套规定中,对企业的教育培训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在直销员的教育培训中,存在很大的误区,认为直销员只需要具备专业素质,知道如何有效的开展直销经营活动即可,专业素质应该是第一位的。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准确的。当我们进入这个行业时,我们也同时背负这这个行业的使命和责任,尤其在目前的中国市场,先期进入的直销员更应该主动的承担这种责任,以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创造和谐的直销市场。因此我们认为,法制背景下的直销员,更应具备下列素质:
   1、政治素质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这一规定就要求直销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了解直销立法背景的基础上,了解条文后的深刻含义,与国家保持一致,发展正规直销,打击非法传销。
   2、道德素质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条文中的法规都是与直销员从业紧密相关的法规,直销行业已经进入法制化,直销员必然要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其认识水平,才能从基层规范从业,最终实现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而这些素质的具备,就对目前企业的教育培训制度做出了要求,笔者认为,无论对于企业自身发展,还是对于整个中国直销而言,企业的教育培训都应该进行创新,只有创新才能获得发展。而教育培训制度创新的重心,就是要加强对直销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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